《管子轻重篇新诠》 管子轻重十二 国准

作者:马非百
  元材案:国准一词,除本篇三见外,《轻重甲篇》一见,《轻重丁篇》三见。与《揆度篇》所谓「国衡」,皆指国家之平准政策,亦即轻重之筴而言。提要:全文共分四段。第一段从「国准可得而闻乎」,至「五家之数殊而用一也」,论国准因时而不同,故五家之数殊而其用则一。第二段从「然则五家之数籍何者为善」至「五家之数殊而用一也」,论五家之数,各有各的作用,无谁善谁不善之区別。第三段从「今当时之王者立何而可」至「皆用而勿尽」,论兼用五家之长但不能完全照搬。第四段从「五代之王」至「此五家之国准也」,论王数不能事先作具体规定。  齐桓公问於管子曰:「国准可得而闻乎?」

  管子对曰:「国准者视时而立仪〔一〕。」

  桓公曰:「何谓视时而立仪?」  对曰:「黄帝之王,谨逃其爪牙〔二〕。有虞之王,枯泽童山。夏后之王,烧增藪,焚沛泽,不益民之利〔三〕。殷人之王,诸侯无牛马之牢〔四〕,不利其器。周人之王,官能以备物〔五〕。五家之数殊而用一也〔六〕。」

  〔一〕元材案:仪,法也。《管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