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轻重篇新诠》 管子轻重十六 轻重丁

作者:马非百
  右石璧谋\右菁茅谋\元材案:本书各篇均无於正文后及標题下另加子目者,独本篇有之而又不全。依现有二子目之例,则下文及《揆度》、《轻重甲》、《乙》与《戊》各篇每段皆应另加子目。至少本文所谓「崢丘之谋\」者既与「阴里之谋\」及「菁茅之谋\」敘例全同,即应取得同有子目之资格,而竟付之缺如,足证此二子目决非原书所本有。乃后之读者见《管子》其他各篇,如《经言》中之《牧民》、《立政》、《乘马》、《七法》、《幼官图》及《杂篇》中之《九守》,皆有子目,故亦仿其例而以子目標注之。妄人不知,遂取以入正文耳。实则《牧民》等篇之子目是否原著书人之意,亦极可疑。观《群书治要》所引《牧民篇》即无子目,与今本异,即其证矣。

  提要:全文共分十五段,亦是每段討论一个问题,亦可以说是每段一「谋\」。段与段间皆无联系,与《轻重甲、乙》等篇体例全同。

  桓公曰:「寡人欲西朝天子而贺献〔一〕不足,为此有数乎?」

  管子对曰:「请以令城阴里〔二〕,使其墙三重而门九袭〔三〕。因使玉人刻石而为璧〔四〕,尺者万泉〔五〕,八寸者八千,七寸者七千,珪中四千,瑗中五百〔六〕。」

  璧之数已具〔七〕,管子西见天子曰:「弊邑之君欲率诸侯而朝先王之庙,观於周室〔八〕。请以令使天下诸侯朝先王之庙,观於周室者,不得不以彤弓石璧〔九〕。不以彤弓石璧者,不得入朝。」

  天子许之曰:「诺。」

  号O於天下。天下诸侯载黄金珠玉五谷文采布泉〔一0〕输齐以收石璧。石璧流而之天下,天下财物流而之齐,故国八岁而无籍。阴里之谋\也。

  右石璧谋\。

  〔一〕元材案:贺献,解已见《轻重甲篇》。

  〔二〕尹注云:「城者,筑城也。阴里,齐地也。」张佩纶云:「阴里即《水经。淄水注》「又东北逕荡阴里西」之荡阴里。」元材案:此亦著者假託之词,不必实有其地。张说太泥。

  〔三〕尹注云:「袭亦重也。欲其事密而人不知,又先託筑城。」

  〔四〕尹注云:「刻石,刻其●石。」元材案:「刻其●石」,当作「刻其菑石」,说已详《轻重甲篇》。

  〔五〕元材案:本篇「泉」字凡十见,「钱」字只一见。其中除了「天下诸侯载黄金珠玉五谷文采布泉输齐」及「谨守泉布之谢物」两「泉」字当为「泉」字之误外,其余八「泉」字则皆作「钱」字讲。《周礼。地官。泉府。疏》:「泉与钱,今古异名」是也。谓之泉者言其流行如泉。

  〔六〕尹注云:「好倍肉曰瑗。」元材案:珪,古圭字,玉之剡上方下者。国有大事,执以为瑞信之物,亦谓之圭璧,如「躬圭蒲璧」是也。瑗,大孔璧也。《尔雅》:「好倍肉谓之瑗。」言孔大於边也。中,直也。谓一圭之价直四千钱,一瑗之价直五百钱也。

  〔七〕元材案:璧之数,指上述五种之璧每种各若干之总数。  〔八〕安井衡云:「「观」疑当为「覲」。」元材案:「观於周室」是汉武帝元鼎四年十一月幸洛阳时詔封周子南君詔中语(见《汉书。武纪》),不当改字。

  〔九〕尹注云:「彤弓,朱弓也,非齐之所出。盖不可独言石璧,兼以彤弓者,犹藏其机。」张佩纶云:「彤弓当作彫弓。《荀子。大略篇》云:「天子彫弓,诸侯彤弓,大夫黑弓,礼也。」《公羊定四年传》何注:「礼,天子彫弓,诸侯彤弓,大夫婴弓,士卢弓。」据此则彤弓当作彫弓。形近而讹。」元材案:此言诸侯朝周时自佩之弓,仍以作「彤弓」为是。  〔一0〕王念孙云:「「泉」当为「帛」。下文亦云:「有五谷菽粟布帛文采者。」《通典。食货》十二引此正作「布帛」。」元材案:王说是也。《史记。货殖传》云:「齐带山海,膏壤千里,宜桑麻,人民多文綵布帛鱼盐。」亦以「布帛」「文綵」连言。采、綵古通。

  桓公曰:「天子之养不足,号令赋於天下则不信诸侯〔一〕,为此有道乎?」  管子对曰:「江淮之间有一茅而三脊,母至其本〔二〕,名之曰菁茅〔三〕。请使天子之吏环封而守之。夫天子则封於太山,禪於梁父。号令天下诸侯曰:「诸〔四〕从天子封於太山,禪於梁父者,必抱菁茅一束以为禪籍〔五〕。不如令者不得从。」」

  天子下〔六〕诸侯载其黄金,爭秩〔七〕而走。江淮之菁茅坐长而十倍,其贾一束而百金。故天子三日即位,天下之金四流而归周若流水。故周天子七年不求贺献者,菁茅之谋\也。

  右菁茅谋\。〔八〕〔一〕张佩纶云:「「号令赋於天下则不信诸侯」,当作「号令赋於天下诸侯则不信」。」元材案:此谓号令赋於天下,则不为诸侯所信,犹言诸侯不肯服从也。张说非。

  〔二〕俞樾云:「「母」当作「毌」,古贯字。贯者通也。谓茅之三脊,由其末梢以通至於本根也。」元材案:「母」元本作「每」,亦误。俞说得之。

  〔三〕元材案:《汉书。王莽传》「陈菁茅四色之土,钦告於岱宗泰社」,顏师古注云:「《尚书。禹贡》:「苞匭菁茅。」儒者以为菁,菜名也;茅,三脊茅也。而莽此言以菁茅为一物,则是谓善茅为菁茅也。」又《郊祀志》管子曰:「江淮间一茅三脊,所以为籍也。」又云:「天子上泰山……江淮间一茅三脊为神籍。」皆不言菁茅。此独以「江淮间一茅三脊」与「菁茅」合而为一,与王莽所云相同。

  〔四〕许维遹云:「诸,犹凡也。」元材案:「封於太山,禪於梁父」二语,解已见《地数篇》。

  〔五〕王念孙云:「「禪」字涉上「禪於梁父」而衍。「籍」当为「藉」。藉,荐也。《史记。封禪书》:「江淮之间一茅三脊,所以为藉也。」是其证。」元材案:为禪而藉,故谓之禪藉。《封禪书》又云:「江淮间一茅三脊为神藉。」神藉即禪藉也。禪字不衍。王说非。

  〔六〕猪饲彦博云:「「下」上脱「天」字。」王引之云:「不如令者不得从」为句,「天下诸侯」连读。其「子」字则因上文「从天子」而衍。」张佩纶说同猪饲。元材案:上文「不以彤弓石璧者不得入朝」,亦於「朝」字绝句,並不作「不得入朝天子之庙」。以彼例此,当以王说为是。  〔七〕许维遹云:「「秩」疑当作「軼」。「軼」与「辙」通。」于省吾云:「按「秩」应读作「程」。秩、程一声之转。程谓驛程。爭程而走,犹言竞程而走也。」元材案:《轻重乙篇》亦有「提衡爭秩」之语。从两处上下文详绎之,秩仍当作秩。秩即次序。爭秩,犹言爭先恐后。于、许说皆非。

  〔八〕元材案:以上二谋\,似皆以汉武帝一代时事为背景者。》史记。平准书》武帝元狩四年,「天子与公卿议更造钱幣以赡用,而摧抑浮淫并兼之徒。是时禁苑有白鹿而少府多银锡。自孝文更造四銖钱至是岁四十余年。从建元以来用少,县官往往即多铜山而铸钱。民亦间盗铸钱,不可胜数。钱益多而轻,物益少而贵。有司言曰:「古者皮幣,诸侯以聘享。金有三等:黄金为上,白金为中,赤金为下。今半两钱法重四銖。而奸或盗摩钱裏取鋊,钱益轻薄而物贵,则远方用幣烦费不省。」乃以白鹿皮方尺,缘以藻繢,为皮幣,直四十万。王侯宗庙朝覲聘享必以皮幣荐璧然后得行。又造银锡为白金。以为天用莫如龙,地用莫如马,人用莫如龟。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两,圜之,其文龙,名曰白撰,直三千。二曰重差小,方之,其文马,直五百。三曰復小,椭之,其文龟,直三百。」又曰:「上与张汤既造白鹿皮幣,问(顏)异。异曰:「今王侯朝货以苍璧直数千,而其皮荐反四十万,本末不相称。」天子不悦。」又《梁孝王世家》褚先生云:「诸侯王朝见天子,汉法:凡当四见。始到,入小见。到四月朔旦,奉皮幣荐璧玉,贺正月,法见。后三日,为王置酒,赐金钱财物。后二日,復入小见,辞去。留长安不过二十日。」所谓汉法,应即张汤施行白鹿皮幣政策以后之法。试就以上所述比而观之。所谓「不以彤弓石璧者不得入朝」,非即「王侯宗室朝覲聘享必以皮幣荐璧然后得行」之意耶?所谓「尺者万泉,八寸者八千,七寸者七千,珪中四千,瑗中五百」,非即「白金三品,重八两者直三千,差小者直五百,復小者直三百」之意耶?至「观於周室」一语,则与《汉书。武纪》所载汉武帝元鼎四年洛阳詔文全同,其抄袭之跡,益为显明。此石璧谋\之所自昉也。又据《史记。封禪书》,自古封禪之主,虽云有七十二君,而其有事实可考者,仅有秦始皇与汉武帝二人。而始皇之上太山,中阪,遇暴风雨未得上。故汉丁公云:「始皇帝不得上封。」然则实得上封者,武帝一人而已。故有司曰:「陛下建汉家封禪。」司马迁亦曰:「今天子建汉家封禪,五年一修封。」明其为武帝所初创,非古已有之也。且始皇时,诸齐鲁之儒生博士七十人议封禪各乖异,难施用。汉武帝时,诸儒及方士言封禪亦人人殊,不经,难施行。然则封禪之事,於古无征明矣。又始皇封禪,席用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