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易传》 中 孚 卦 (第六十一)
作者:苏轼
巽上
兑下
“中孚”,豚鱼,吉。利涉大川,利贞。
《彖》曰:“中孚”,柔在内而刚得中,说而“巽”,孚乃化邦也。
“中孚”,信也。而谓之“中孚”者,如羽虫之孚,有诸中而后能化也。羽虫之孚也,必柔内而刚外,然则“颐”曷为不“中孚”也?曰:内无阳不生,故必柔内而刚外,且刚得中,然后为“中孚”也。刚得中则正,而一柔在内,则静而久,此羽虫之所以孚天之道也。君子法之,行之以“说”,辅之以“巽”,而民化矣。
“豚鱼,吉”,信及豚鱼也。
信之及民,容有伪;其及豚鱼,不容有伪也。至于豚鱼皆吉,则其信也至矣。
“利涉大川”,乘木舟虚也。
《易》至于“巽”在上而云“涉川”者,其言必及木。“益”之《彖》曰:“木道乃行。”“涣”之《彖》曰:“乘木有功。”“中孚”之《彖》曰“乘木舟虚”,以明此“巽”之功也。以“巽”行“兑”,乘天下之至顺而行于人之所说,必无心者也。“舟虚”者,无心之谓也。
“中孚”以“利贞”,乃应乎天也。
天道不容伪。
《象》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 化邦之时,不可以用刑。
初九:虞,吉;有它不燕。 《象》曰:“初九虞吉”,志未变也。
“虞”,戒也,燕安也。六四,初九之应也;而近于五,为五所挛。所谓“它”也,六四不专于应,而有心于五,其色不安,此必变者也。初九及其未变,而戒之不轻往应,则远于争矣,故“吉”。
九二:鹤鸣在阴,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 《象》曰:“其子和之”,中心原也。
此“中孚”也,而爻未有能“中孚”者也。“中孚”者必正而一、静而久,而初九、六四,六三、上九有应而相求,九五无应而求人者也,皆非所谓正而一、静而久者也。惟九二以刚履柔,伏于二阴之下,端欲无求而物自应焉,故曰:“鸣鹤在阴,其子和之。”鹤鸣而子和者,天也;未有能使之者也。“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有爵者,求我之辞也;彼求我、而我不求之之谓也。
六三:得敌,或鼓或罢,或泣或歌。
《象》曰:“或鼓或罢”,位不当也。
六三履非其位,虽应在上九,而上九非下我者也。上不求三而三求之,求之必过五,五无应而寇我,故曰“得敌”也。得敌而躁,躁而失常,故“或鼓或罢,或泣或歌”也。
六四:月几望,马匹亡,无咎。
《象》曰:“马匹亡”,绝类上也。
初九以应而从我,九五以近而挛我,一阴而当二阳之求,盛之至也。故曰“月几望”。“月几望”者,非四之所任也,故必舍五而从初。如有二马而亡其一,然后“无咎”,类五也。四与五皆“巽”也,故得称“类”。
九五:有孚,挛如;无咎。
《象》曰:“有孚挛如”,位正当也。 “有孚”者,六四也。自五言之,则以得四为“无咎”,非应而求,从必挛而后固。特以其位当,是以“无咎”也。
上九:翰音,登于天;贞凶。 《象》曰:“翰音登于天”,何可长也! “翰音”,飞且鸣者也。凡羽虫之飞且鸣者,其飞不长,雉鸡之类是也。处外而居上,非“中孚”之道;飞而求显、鸣而求信者也,故曰:“翰音,登于天”。九二在阴而子和,上九飞鸣而登天,其道盖相反也;惟不下从阴得阳之正,故曰“贞凶”。
兑下
“中孚”,豚鱼,吉。利涉大川,利贞。
《彖》曰:“中孚”,柔在内而刚得中,说而“巽”,孚乃化邦也。
“中孚”,信也。而谓之“中孚”者,如羽虫之孚,有诸中而后能化也。羽虫之孚也,必柔内而刚外,然则“颐”曷为不“中孚”也?曰:内无阳不生,故必柔内而刚外,且刚得中,然后为“中孚”也。刚得中则正,而一柔在内,则静而久,此羽虫之所以孚天之道也。君子法之,行之以“说”,辅之以“巽”,而民化矣。
“豚鱼,吉”,信及豚鱼也。
信之及民,容有伪;其及豚鱼,不容有伪也。至于豚鱼皆吉,则其信也至矣。
“利涉大川”,乘木舟虚也。
《易》至于“巽”在上而云“涉川”者,其言必及木。“益”之《彖》曰:“木道乃行。”“涣”之《彖》曰:“乘木有功。”“中孚”之《彖》曰“乘木舟虚”,以明此“巽”之功也。以“巽”行“兑”,乘天下之至顺而行于人之所说,必无心者也。“舟虚”者,无心之谓也。
“中孚”以“利贞”,乃应乎天也。
天道不容伪。
《象》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 化邦之时,不可以用刑。
初九:虞,吉;有它不燕。 《象》曰:“初九虞吉”,志未变也。
“虞”,戒也,燕安也。六四,初九之应也;而近于五,为五所挛。所谓“它”也,六四不专于应,而有心于五,其色不安,此必变者也。初九及其未变,而戒之不轻往应,则远于争矣,故“吉”。
九二:鹤鸣在阴,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 《象》曰:“其子和之”,中心原也。
此“中孚”也,而爻未有能“中孚”者也。“中孚”者必正而一、静而久,而初九、六四,六三、上九有应而相求,九五无应而求人者也,皆非所谓正而一、静而久者也。惟九二以刚履柔,伏于二阴之下,端欲无求而物自应焉,故曰:“鸣鹤在阴,其子和之。”鹤鸣而子和者,天也;未有能使之者也。“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有爵者,求我之辞也;彼求我、而我不求之之谓也。
六三:得敌,或鼓或罢,或泣或歌。
《象》曰:“或鼓或罢”,位不当也。
六三履非其位,虽应在上九,而上九非下我者也。上不求三而三求之,求之必过五,五无应而寇我,故曰“得敌”也。得敌而躁,躁而失常,故“或鼓或罢,或泣或歌”也。
六四:月几望,马匹亡,无咎。
《象》曰:“马匹亡”,绝类上也。
初九以应而从我,九五以近而挛我,一阴而当二阳之求,盛之至也。故曰“月几望”。“月几望”者,非四之所任也,故必舍五而从初。如有二马而亡其一,然后“无咎”,类五也。四与五皆“巽”也,故得称“类”。
九五:有孚,挛如;无咎。
《象》曰:“有孚挛如”,位正当也。 “有孚”者,六四也。自五言之,则以得四为“无咎”,非应而求,从必挛而后固。特以其位当,是以“无咎”也。
上九:翰音,登于天;贞凶。 《象》曰:“翰音登于天”,何可长也! “翰音”,飞且鸣者也。凡羽虫之飞且鸣者,其飞不长,雉鸡之类是也。处外而居上,非“中孚”之道;飞而求显、鸣而求信者也,故曰:“翰音,登于天”。九二在阴而子和,上九飞鸣而登天,其道盖相反也;惟不下从阴得阳之正,故曰“贞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