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道德经校释》 第七章
作者:老子
天长地久。天地所以能长久者,以其不自生, 严可均曰:“长久者”,河上、王弼“长”下有“且”字。 谦之案:傅、范本同。遂州碑作“天地长久”。又“天长地久”,盖古有此语,此引而释之耳。
故能长久。
谦之案:“故”字碑本磨灭不明。“长久”,各本作“长生”。严可均曰:“王氏萃编引邢州本与此同。易州石柱及河上、王弼作‘长生’,非也。”又案敦煌本与晋纪瞻易太极论引均作“长久”。此“久”字盖假借为“有”,与前二“久”字稍别。列子天瑞篇:“精神者,天之久;道进乎本不久。”注:“当作有。”故能长久,即言故能长有也。 是以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
谦之案:杜光庭本无此二句。韩诗外传引“故老子曰‘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与诸本均同。 以其无私,故能成其私。
严可均曰:“以其无私”,释文引河上与此同。御注、王弼“以”字上有“非”字,王弼句末有“邪”字。 谦之案:陈碧虚曰:“河上公、严君平本‘以其无私’,王弼古本作:‘不以其无私邪?’”是陈所见严本与此石同。王古本与傅本及准南道应训引同。广明、庆阳、楼正、高翿、范应元、室町钞本与今王本同。又遂州碑本作“此其无尸,故能成其尸”。强本成疏:“尸,主也,……而言成其尸者,结叹圣人也。”成所据经文,盖即遂州碑本。案“私”作“尸”,非也。后汉方术传“尸解”注:“言将登仙,假托为尸以解化也。”此为神仙家言,窜入老子本文,强本成疏与遂州本皆如此。 「音韵」此章江氏韵读无韵。姚文田:先、存韵,奚侗同。陈柱生、生韵,先、存、私韵。“私”字音变与“先”均,犹“西施”又作“先施”。谦之案:“长生”之“生”,敦、景、遂三本均作“长久”,知此章久、久、久为韵,生、生无韵。又“不自生”之“生”入耕部,与“先”“存”入文部字相协,此为文、耕通韵。
右景龙碑本四十六字,敦煌本同,河、王、傅、范本四十九字。河上本题“韬光第七”,王弼本题“七章”,范应元本题“天长地久章第七”。
故能长久。
谦之案:“故”字碑本磨灭不明。“长久”,各本作“长生”。严可均曰:“王氏萃编引邢州本与此同。易州石柱及河上、王弼作‘长生’,非也。”又案敦煌本与晋纪瞻易太极论引均作“长久”。此“久”字盖假借为“有”,与前二“久”字稍别。列子天瑞篇:“精神者,天之久;道进乎本不久。”注:“当作有。”故能长久,即言故能长有也。 是以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
谦之案:杜光庭本无此二句。韩诗外传引“故老子曰‘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与诸本均同。 以其无私,故能成其私。
严可均曰:“以其无私”,释文引河上与此同。御注、王弼“以”字上有“非”字,王弼句末有“邪”字。 谦之案:陈碧虚曰:“河上公、严君平本‘以其无私’,王弼古本作:‘不以其无私邪?’”是陈所见严本与此石同。王古本与傅本及准南道应训引同。广明、庆阳、楼正、高翿、范应元、室町钞本与今王本同。又遂州碑本作“此其无尸,故能成其尸”。强本成疏:“尸,主也,……而言成其尸者,结叹圣人也。”成所据经文,盖即遂州碑本。案“私”作“尸”,非也。后汉方术传“尸解”注:“言将登仙,假托为尸以解化也。”此为神仙家言,窜入老子本文,强本成疏与遂州本皆如此。 「音韵」此章江氏韵读无韵。姚文田:先、存韵,奚侗同。陈柱生、生韵,先、存、私韵。“私”字音变与“先”均,犹“西施”又作“先施”。谦之案:“长生”之“生”,敦、景、遂三本均作“长久”,知此章久、久、久为韵,生、生无韵。又“不自生”之“生”入耕部,与“先”“存”入文部字相协,此为文、耕通韵。
右景龙碑本四十六字,敦煌本同,河、王、傅、范本四十九字。河上本题“韬光第七”,王弼本题“七章”,范应元本题“天长地久章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