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书》 画 策 第 十 八

作者:商鞅
  昔者昊英之世,以伐木杀兽,人民少而木兽多。黄帝之世,不麛不卵,官无供备之民,死不得用槨。事不同,皆王者,时异也。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神农既没,以彊胜弱,以眾暴寡。故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內行刀锯,外用甲兵,故时变也。由此观之,神农非高於黄帝也,然其名尊者,以適於时也。故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彊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故胜民之本在制民,若冶於金,陶於土也。本不坚,则民如飞鸟走兽,其孰能制之?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而名地作矣。名尊地广以至於王者,何故?战胜者也。名卑地削以至於亡者,何故?战罢者也。不胜而王,不败而亡者,自古及今,未尝有也。民勇者,战胜;民不勇者,战败。能壹民於战者,民勇;不能壹民於战者,民不勇。圣王见王之致於兵也,故举国而责之於兵。入其国,观其治,民用者彊。奚以知民之见用者也?民之见战也,如饿狼之见肉,则民用矣。凡战者,民之所恶也;能使民乐战者,王。疆国之民,父遗其子,兄遗其弟,妻遗其夫,皆曰:「不得,无返。」又曰:「失法离令,若死我死,乡治之。」行间无所逃,迁徙无所入。行间之治,连以五,辨之以章,束之以令,拙无所处,罢无所生。是以三军之眾,从令如流,死而不旋踵。

  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国皆有禁奸邪刑盗贼\之法,而无使奸邪盗贼\必得之法。为奸邪盗贼\者,死刑,而奸邪盗贼\不止者,不必得也。必得,而尚有奸邪盗贼\者,刑轻也。刑轻者,不得诛也。必得者,刑者眾也。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赏善,故不刑而民善。不刑而民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而民莫敢为非,是一国皆善也。故不赏善,而民善。赏善之不可也,犹赏不盗。故善治者,使跖可信,而况伯夷乎?不能治者,使伯夷可疑,而况跖乎?势不能为奸,虽跖可信也;势得为奸,虽伯夷可疑也。

  国或重治,或重乱。明主在上,所举必贤,则法可在贤;法可在贤,则法在下,不肖不敢为非,是谓重治。不明主在上,所举必不肖;国无明法,不肖者敢为非,是谓重乱。兵或重彊,或重弱。民固欲战,又不得不战,是谓重彊。民固不欲战,又得无战,是谓重弱。

  明主不滥富贵其臣。所谓富者,非粟米珠玉也;所谓贵者,非爵位官职也,废法作私爵禄之富贵。凡人主德行非出人也,知非出人也,勇力非过人也。然民虽有圣知弗敢我谋\,勇力弗敢我杀;虽眾不敢胜其主;虽民至亿万之数,县重赏而民不敢爭,行罚而民不敢怨者,法也。国乱者,民多私义;兵弱者,民多私勇,则削。国之所以取爵禄者多涂,亡国。人之欲贱爵轻禄,不作而食,不战而荣,无爵而尊,无禄而富,无官而长,此之谓奸民。所谓治主无忠臣,慈父无孝子。欲无善言,皆以法相司也,命相正也,不能独为非,而莫与人为非。所谓富者,入多而出寡。衣食有制,饮食有节,则出寡矣。女事尽於內,男事尽於外,则入多矣。

  所谓明者,无所不见,则群臣不敢为奸,百姓不敢为非。是以人主处匡床之上,听丝竹之声,而天下治。所谓明者,使眾不得不为。

  所谓彊者,天下胜;天下胜,是故合力。是以勇彊不敢为暴,圣知不敢为轴。而虑周兼天下之眾,莫敢不为其所好,而避其所恶。所谓彊者,使勇力不得不为己用。其志足,天下益之;不足,天下说之。恃天下者,天下去之;自恃者,得天下。得天下者,先自得者也;能胜彊敌者,先自胜者也。

  圣人知必然之理,必为之时势;故为必治之政,战必勇之民,行必听之令。是以兵出而无敌,令行而天下服从。黄鵠之飞,一举千里,有必飞之备也。麒麟騄駬,日行千里,有必走之势也。虎豹熊羆,鷙而无敌,有必胜之理也。圣人见本然之政,知必然之理,故其制民也,如以高下制水,如以燥溼制火。故曰:仁者能仁於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於人,而不能使人爱。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圣人有必信之性,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所谓义者,为人臣忠,为人子孝,少长有礼,男女有別;非其义也,饿不苟食,死不苟生。此乃有法之常也。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