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繚子》 重 刑 令 第 十 三 作者:尉缭 夫將自千人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眾,命曰「国贼\」。身戮家残,去其籍,发其坟墓,暴其骨於市,男女公於官。自百人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眾,命曰「军贼\」。身死家残,男女公於官。使民內畏重刑,则外轻敌。 故先王明制度於前,重威刑於后。刑重则內畏,內畏则外轻矣。 上一章 天 官 第 一 目录 下一章 伍 制 令 第 十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