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卷三十·丧服第十一
作者:郑玄、贾公彦
疏衰裳齐、牡麻、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三年者。(疏犹粗也。) [疏]“疏衰”至“年者”。○注“疏犹粗也”。○释曰:此《齐衰三年章》,以轻於斩,故次斩后。疏犹粗也,粗衰者,案上《斩衰章》中为君三升半粗衰,郑注《杂记》云微细焉,则属於粗,则三升正服斩不得粗名,三升半成布三升微细则得粗称。粗衰为在三升斩内,以斩为正,故没义服之粗。至此四升,始见粗也。若然,为父哀极,直见深痛之斩,不没人功之粗。至於义服斩衰之等,乃见粗称,至於大功、小功,更见人功之显,缌麻极轻,又表细密之事,皆为哀有深浅,故作文不同也。斩衰先言斩者,一则见先斩其布,乃作衰裳;二则见为父极哀,先表斩之深重。此齐衰稍轻,直见造衣之法。衰裳既就,乃始缉之,是以斩衰,斩在上,齐衰,齐在下。“牡麻”者,斩衰不言麻,此齐衰见麻者,彼有杖,杖亦苴,故不得言麻。此文孤不兼杖,故得言麻也。云“冠布缨”者,案斩衰冠绳缨,退在绞带下,使不蒙苴齐,冠布缨,无此义,故进之使与同处。 此布缨亦如上绳缨,以一条为武,垂下为缨也。云“削杖布带”者,并不取蒙苴之义,故在常处。但杖实是桐,不言桐者,以斩衰杖不言竹,使蒙苴故阙竹字。
此既不取蒙苴,亦不言桐者,欲见母比父削杀之义,故亦没桐文也。布带者,亦象革带,以七升布为之,此即下章带缘各视其冠是也。齐斩不言布,此缨带言布者,以对斩衰缨带用绳,故此须言用布之事也。“疏屦”者,疏取用草之义,即《尔雅》云“疏不熟”之疏。若然,注云疏犹粗者,直释经疏衰而已,不释疏屦之疏。若然,《斩衰章》言“菅屦”,见草体者,以其重,故见草体,举其恶貌。 此言疏以其稍轻,故举草之总称。自此以下,各举差降之宜,故《不杖章》言“麻屦”,《齐衰三月》与《大功》同“绳屦”,《小功》缌麻轻,又没其屦号。 言“三年”者,以其为母稍轻,故表其年月。若然,父在为厌降至期,今既父卒,直申三年之衰,犹不申斩者,以天无二日,家无二尊也。是以父虽卒后,仍以余尊所厌,直申三年,不得申斩也。云“者”者,亦如《斩衰章》文,明者为下出也。
《传》曰:齐者何?缉也。牡麻者,麻也。牡麻,右本在上,冠者沽功也。疏屦者,蒯之菲也。(沽犹粗也。冠尊,加其粗。粗功,大功也。齐衰不书受月者,亦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 [疏]“传曰”至“菲也”。○注“沽犹”至“异数”。○释曰:缉则今人谓之为纟便也。上章传先云“斩者何不缉也”,此章言齐对斩,故亦先言“齐者何缉也”。云牡麻者麻也者,此对上章苴,苴是恶色,则是好色。故《传》云“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也。云“牡麻右本在上”者,上章为父,左本在下者,阳统於内;则此为母,阴统於外,故右本在上也。云“疏屦者蒯之菲也”者,是草名,案《玉藻》云“屦蒯席”,则蒯亦草类。云“冠尊加其粗,粗功大功也”者,此郑虽据齐衰三年而言,冠尊加服皆同,是以衰裳升数恒少,冠之升数恒多。冠在首尊,既冠从首尊,故加饰而升数恒多也。斩冠六升,不言功者,六升虽是齐之末,未得沽称,故不见人功。此三年齐冠七升,初入大功之境,故言沽功,始见人功。沽,粗之义,故云粗功,见人功粗大不精者也。云“齐衰不书受月者,亦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者,其义说与《斩章》同,故云“亦”也。
父卒则为母。(尊得伸也。)
[疏]“父卒则为母”。○注“尊得伸也”。○释曰:此章专为母三年,重於期,故在前也。直云父卒为母足矣,而云“则”者,欲见父卒三年之内而母卒,仍服期,要父服除后,而母死乃得伸三年,故云则以差其义也。必知义如此者,案《内则》云:“女子十有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注云:
“故,谓父母之丧。”言二十三而嫁,不止一丧而已,故郑并云父母丧也。若前遭母丧,后遭父丧,自然为母期为父三年,二十三而嫁可知。若前遭父服未阕,即得为母三年,则是有故,二十四而嫁,不止二十三也。知者,假令女年二十,二月嫁娶之月,将嫁,正月而遭父丧,并后年正月为十三月小祥,又至后年正月大祥,女年二十二,欲以二月将嫁,又遭母丧,至后年正月十三月大祥,女年二十三将嫁。此是父服将除,遭母丧,犹不得为申三年。况遭父丧,在小祥之前,何得即申三年也。是父服未除,不得为母三年之验,一也。又《服问》注曰:
“为母既葬,衰八升。”亦据父卒为母,与父在为母同五升衰裳,八升冠。既葬,以其冠为之受衰八升,是父卒为母,未得申三年之验,二也。《传》云为母既虞卒哭,衰七升者,乃是父服除后,乃为母申三年。初死,衰四升,冠七升;既葬,以其冠为之受衰七升,与此经同是父服除后为母,乃申三年之验,是三也。
诸解者全不得思此义,妄解则文,说义多涂,皆为谬也。尊得伸者,得伸三年,犹未伸斩。
继母如母。
[疏]“继母如母”。○释曰:继母本非骨肉,故次亲母后。谓己母早卒,或被出之后,继续己母,丧之如亲母,故云“如母”。但父卒之后如母,明父在如母可知。下《期章》不言者,举父没后,明父在如母,可知慈母之义亦然,皆省文也,故皆举后以明前也。若然,直言继母载在《三年章》内,自然如母可知,而言如母者,欲见生事,死事一皆如己母也。
传曰: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因犹亲也。)
[疏]“传曰”至“殊也”。○释曰:传发问者,以继母本是路人,今来配父,辄如己母,故发斯问。答云继母配父,即是片合之义,既与己母无别,故孝子不敢殊异之也。
慈母如母。
[疏]“慈母如母”。○释曰:慈母非父片合,故次后也。云如母者,亦生礼、死事皆如己母。
传曰:慈母者何也?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如母,贵父之命也。(此主谓大夫士之妾,妾子之无母,父命为母子者。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士之妾子为母期矣。父卒则皆得伸也。)
[疏]“传曰”至“命也”。○释曰:传别举“传”者,是子夏引旧传证成己义故也。欲见慈母之义,旧已如此,故须重之如己母也。云“妾之无子”者,谓旧有子,今无者,失子之妾,有恩慈深,则能养他子以为己子者也。若未经有子,恩慈浅,则不得立后而养他。不云“君命妾曰”,而云“父”者,对子而言父,故言父也。必先命母者,容子小,未有所识,乃命之或养子是然,故先命母也。
云“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者,案《内则》云:“孝子之身终,终身也者,非终父母之身,终其身也。”彼终其身为终孝子之身。此终其身下乃云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则以慈母轻於继母,言终其身,唯据终慈母之身而已。明三年之后不复如是,以《小记》云慈母“不世祭”,亦见轻之义也。云“如母,贵父之命也”
者,一非骨血之属,二非配父之尊,但唯贵父之命故也。传所引唯言妾之子与妾相事者,案《丧服小记》云:“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郑云:“缘为慈母后之义,父之妾无子者,亦可命已庶子为后。”又云即庶子为后,此皆子也,传重而已不先命之,与妻使为母子也。若然,此父命妾之文,兼有庶母、祖庶母,但不命女君与妾子为母子而已。○注“此谓”至“伸也”。○释曰:郑知“此主谓大夫士之妾,妾子之无母,父命为母子者”,知非天子诸侯之妾与妾子者,案下记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纟原缘。”既葬除之,父没乃大功。明天子庶子亦然,何有命为母子为之三年乎?故知主谓大夫士之妾与妾子也。云“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者,《小功章》云:“君子子为庶母之慈己者”。注云:“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妻子。”
彼谓妻,子备三母:有师母、慈母、保母。慈居中,服之则师母、保母服,可知是庶母为慈母服,《小功》下云其不慈己则缌可也,是大夫之妻子不命,为母子慈己加服小功。若妾子为父之妾,慈己加服小功可知。若不慈己,则缌麻矣。
士为庶母,《缌麻章》云:“士为庶母。”传曰:“以名服也。”故此云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者之服可也。云“大夫之妾子,父在为其母大功”者,《大功章》云“大夫之庶子为其母”,是大功也。云“士之妾子为其母期矣”者,《期章》云:“父在为母”,不可言士之妾子为其母,郑知者,推究其理,大夫妾子厌降,为母大功。士无厌降,明如众人服期也。云“父卒则皆得伸也”者,士父在已伸矣,但大夫妾子父在大功者,父卒则与士皆得伸三年也。 母为长子。 [疏]“母为长子”。○释曰:长子卑,故在母下。但父为长子在《斩章》,母为长子在齐衰,以子为母服齐衰,母为之不得过於子为己,故亦齐衰也。若然,长子与众子为母,父在期,若夫在为长子,岂亦不得过於子为己服期乎?然者子为母有降屈之义,父母为长子本为先祖之正体,无厌降之义,故不得以父在屈至期,明母为长子不问夫之在否也。
传曰: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不敢降者,不敢以己尊降祖祢之正体。)
[疏]“传曰”至“降也”。○释曰:云“何以三年”者,此亦问,比例,父母为众子期等是子,此何以独三年?云“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者,《斩章》又云“何以三年”,答云“正体於上,将所传重”,不降,故於母亦云不敢降,故答云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若然,夫不敢降,妻亦不敢降,而云父母者,以其父母各自为子,故父母各云“何以三年”而问之,是以答各据父母为子而言,不据夫妻也。○注“不敢”至“正体”。○释曰:云“不敢以己尊降祖祢之正体”
者,上传於父已答云“正体於上”,是以郑解母不降,亦与父同,以夫妇一体,故不降之义亦等。
疏衰裳齐、牡麻、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期者。
[疏]“疏衰”至“期者”。○释曰:案下章不言疏衰已下者,还依此经所陈,唯言不杖及麻屦异於上者,此章“疏衰”已下,与前章不殊,唯“期”一字与前三年有异。今不直言其异,而还具列之者,以其此一期与前三年悬绝,恐服制亦多不同,故须重列七服者也。但此章虽止一期,而礻覃杖具有。案下《杂记》云:
“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礻覃。”注云:“此谓父在为母。”
即是此章者也。母之与父,恩爱本同,为父所厌屈而至期,是以虽屈犹申礻覃杖也。为妻亦申,妻虽义合,妻乃天夫,为夫斩衰,为妻报以礻覃杖,但以夫尊妻卑,故齐斩有异。 传曰:问者曰:何冠也?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缌麻、小功,冠其衰也。带缘各视其冠。(问之者,见斩衰有二,其冠同。今齐衰有四章,不知其冠之异同尔。缘,如深衣之缘。今文无冠布缨。)
[疏]“传曰”至“其冠”。○释曰:云“问者曰何冠也”者,此还子夏之问答而言。问者曰者,子夏欲起发前人使之开悟,故假他问答己之言也。云“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者,降服,齐衰四升,冠七升;既葬,以其冠为受,衰七升,冠八升。正服,齐衰五升,冠八升;既葬,以其冠为受,衰八升,冠九升。义服,齐衰六升,冠九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服衰九升,冠十升。降服,大功衰七升,冠十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正服,大功衰八升,冠十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以其初死,冠升皆与既葬衰升数同,故云冠其受也。大功亦然。云“缌麻小功,冠其衰也”者,以其降服,小功衰十升;正服,小功衰十一升;义服,小功衰十二升,缌麻十五升,抽其半七升半,冠皆与衰升数同,故云冠其衰也。义疏备於下记也。云“带缘各视其冠”者,带谓布带,象革带者,缘谓丧服之内,中衣缘用布,缘之二者之布升数多少,视犹比也,各比拟其冠也。然本问齐衰之冠,因答大功与缌麻,小功并答带缘者,子夏欲因问博陈其义,是以假问答异常例也。○注“问之”至“布缨”。○释曰:
云“问之者见斩衰有二,其冠同”者,下记云“斩衰三升,三升有半,冠六升”,是其冠同也。云“今齐衰有四章不知其冠之异同尔”者,下记云“齐衰四升,其冠七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七升,冠八升”,唯见此降服齐衰,不见正服、义服,及三月齐衰一章不见,以不知其冠之异同,故致此问也。云“缘如深衣之缘”者,案深衣《目录》云:“深衣,连衣裳而纯之,以采素纯曰长衣,有表则谓之中衣。”此既在丧服之内,则是中衣矣。而云深衣,以其中衣与深衣同是连衣裳,其制大同,故就深衣有篇目者而言之。案《玉藻》云其为“长中继扌尺”,注云:“其为长衣、中衣则继袂扌一尺,若今α矣。深衣则缘而已。”
若然,中衣与长衣袂皆手外长一尺。案《檀弓》云练时“鹿裘衡长”,注云“谓α缘袂口也”。练而为裘,横广之又长之,又为,则先时狭短,无可知。若然,此初丧之中衣缘亦狭短,不得如《玉藻》中衣继袂扌一尺者也。但吉时は裘,即凶时鹿裘,吉时中衣,深衣。《目录》云大夫以上用素,士中衣不用布,缘皆用采,况丧中缘用布,明中衣亦用布也。其中衣用布,虽无明文,亦当视冠。若然,直言缘视冠,不言中衣缘用采,故特言缘用布,何妨丧时中衣亦用布乎?云“今文无冠布缨”者,郑注《仪礼》从经今文者,注内迭出古文,不从古文。若从经古文者,注内迭出今文,不从今文。此注既迭出今文,明不从今文,从经古文,有冠布缨为正也。
父在为母。
[疏]“父在为母”。○释曰:《斩章》直言父,即知子为之可知。今此言母,亦知子为之,而言父在为母者,欲明父母恩爱等,为母期者,由父在厌,故为母屈至期,故须言父在为母也。
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
[疏]“传曰”至“之志也”。○释曰:上章已论斩衰不同讫,故传直言“何以期”而不三年决之也。“屈也”者,答辞,以家无二尊,故於母屈而为期,是以云“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解父在母屈之意也。言不敢伸其私尊,明子於父母本尊。若然,不直言尊而言私尊者,其父非直於子为至尊,妻於夫亦至尊。
母则於子为尊,夫不尊之,直据子而言,故言私尊也。若然,夫妻敌体而言屈,公子为母练冠在五服之外,不言屈者,举尊以见卑,屈可知。大夫妾子为母大功,亦斯类也。云“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者,子於母屈而期,心丧犹三年,故父虽为妻期,而除三年乃娶者,通达子之心丧之志故也。不云“心”而言“志”
者,心者,万虑之总,喜怒哀乐好恶六情皆是情,则为志母虽一期,哀犹未绝,是六情之中而哀偏在,故云志也,不云心也。《左氏传》晋叔向云一岁王“有三年之丧二”,据大子与穆后,天子为后亦期,而云三年丧者,据达子之志而言三年也。
妻。传曰:为妻何以期也?妻至亲也。(子父在则为妻不杖,以父为之主也。《服问》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妇。”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谓庶子。)
[疏]“妻传曰”至“亲也”。○释曰:妻卑於母,故次之。夫为妻,年月礻覃杖亦与母同,故同章也。以其出嫁天夫,为夫斩,故夫为之,亦与父在为母同。传曰“何以期也”者,传意以妻拟母,母是血属得期,怪妻义合亦期,故发此之传也。此问异於常例,上问母直云“何以期”,今云“为妻”,乃云“何以期”者,雷氏云:“妻卑,以拟同於母,故问深於常也。”云“妻至亲也”,答以妻至亲,故同於母。言妻至亲者,妻既移天齐体,与己同奉宗庙,为万世之主,故云至亲也。○注“子”至“庶子”。○释曰:云“子父在则为妻不杖,以父为之主也”者,《不杖章》之文也。又引《服问》者,郑彼注云:“言妻见大夫已下,亦为此三人为丧主也。”若士卑,为此三人为丧主可知。若然,至此经为妻,非直是庶子为妻,欲见兼有子父没为妻在其中。云“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谓庶子”者,案《丧服小记》云“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可”是也。引之者,证经云是天子以下至士庶人,父皆不为庶子之妻为丧主,故夫皆为妻杖,得伸也。
出妻之子为母。(出犹去也。) [疏]“出妻之子为母”。○释曰:此谓母犯七出。去,谓去夫氏或他族,或之本家子从而为服者也。七出者:无子一也,淫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天子诸侯之妻,无子不出,唯有六出耳。
雷氏云:子无出母之义,故继夫而言出妻之子也。
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传曰:“绝族无施服,亲者属。” 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
(在旁而及曰施,亲者属,母子至亲,无绝道。)
[疏]“传曰”至“私亲也”。○释曰:云“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者,传意似言出妻即是绝族,故於外祖可以无服,恐人疑为之服,故传明言之也。又云“传曰”者,子夏引他旧传,证成己义。云“绝族”者,嫁来承奉宗庙,与族相连缀,今出则与族绝,故云绝族也。“无施服”者,傍及为施,以母为族绝,即无傍及之服也。云“亲者属”者,旧传解母被出,犹为之服也。云“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者,旧传释为父后者,谓父没子承重,不合为出母服意。云“传”曰者,子夏释旧传意云与尊者为一体者,不言与父为体,而言与尊者,上《斩衰章》已有《传》云“正体於上,将所传重”,释相承父祖已上皆是尊者,故不言父也。但事宗庙祭祀者,不欲闻见凶人,故《杂记》云有死於宫中三月不祭,况有故可得祭乎?是以不敢服其私亲也。父已与母无亲,子独亲之,故云“私亲”也。○注“在旁”至“绝道”。○释曰:云“在旁而及曰施”者,《诗》云“莫莫葛ぱ,施于条枚”,“茑与女萝,施于松上”,皆是在旁而及曰施。此以母为主,旁及外祖,今母已绝族,不复及在旁,故云无施服也。
云“亲者属母子至亲无绝道”者,属犹续也,《孝经》云“父母主之,续莫大焉”,故谓母子为属,对父与母义合有绝道,故云母子至亲无绝道。 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传曰:何以期也?贵终也。(尝为母子,贵终其恩。)
[疏]“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释曰:云“父卒继母嫁”者,欲见此母为父已服斩衰三年,恩意之极,故子为之一期,得伸礻覃杖。但以不生己,父卒改嫁,故降於已母。虽父卒后,不伸三年,一期而已。云“从为之服”者,亦为本是路人,暂时之与父片合,父卒,还嫁,便是路人,子仍著服,故生从为之文也。“报”者,《丧服上、下》并记云报者十有二,无降杀之差。感恩者皆称报。
若此子念继母恩,终从而为服,母以子恩,不可降杀,即生报文,余皆放此。
不杖、麻屦者,(此亦齐衰,言其异於上。) [疏]“不杖麻屦者”。○注“此亦”至“於上”。○释曰:案上《斩章》布总箭笄亦是异於上,郑不言之,至此乃注者,彼亦是异於上,不言者,以下文更有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亦是异於上。同是斩衰,而有二文皆异,故不得言异於上,直注云:“此妻妾女子子异於男子而已。此则虽是别章,唯此二事异於上,故得言之也。此《不杖章》轻於上礻覃杖,故次之。又云此章与上章虽杖与不杖不同,其正服齐衰裳皆同五升而冠八升则不异也。必知父在为母不衰四升,冠七升,与上三年齐衰同者,见郑注《杂记》云:“士以臣从君服之齐衰,为其母与兄弟。”是父在,为母与兄弟同正服五升,八升之验也。又郑注《服问》云“为母既葬衰八升”,是初死衰五升,冠八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八升,冠九升,是亦为母同正服衰五升之验也。又案此章云“不杖麻屦”,郑云“言其异於上”,则上章下疏衰之等亦同,又是为母同正服五升之验也。案下记云齐衰四升冠七升,及《传》云为母既虞,受衰七升者,唯据上章父卒为母齐衰三年者也。
祖父母。
[疏]“祖父母”。○释曰:孙为之服丧服条例,皆亲而尊者在先,故《斩章》先父三年,齐衰先母,此不杖期先祖,亦是其次。若然,此章有降、有正、有义服之本制,若为父期,祖合大功,为父母加隆至三年,祖亦加隆至期,是以祖在於章,首得其宜也。 传曰:何以期也?至尊也。
[疏]“传曰”至“尊也”。○释曰:云“何以期也至尊也”者,此据母而问,所生之母至亲,唯期而已,祖为孙止大功,孙为祖既疏,何以亦期。答云“至尊也”者,祖为孙降至大功,似父母於子降至期,祖虽非至亲,是至尊,故期。若然,不云“祖至尊”,而直云“至尊”者,以是父之至尊,非孙之至尊,故直云至尊也。
世父母、叔父母。
[疏]“世父母叔父母”。○释曰:世叔既卑於祖,故次之。伯言世者,欲见继世为昆弟之子,亦期。不言报者,以昆弟之子犹子,若言报为疏,故不言报也。
传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与尊者一体也。然则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昆弟一体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妻,《片半》合也;昆弟,四体也。故昆弟之义无分,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故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宗者,世父为小宗典宗事者。资,取也。为姑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传曰”至“名服也”。○释曰:传发“何以期”问比例者,雷氏云: “非父之所尊,嫌服重,故问也。”不直云“何以言世父叔父”者,以经总言而传离释,故二文欲别问也。云“与尊者一体也”者,虽非至尊,既与尊者为一体,故服期。不言与父为一体者,直言尊者,明父为一体也,为与一尊,故加期也。
云“然则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者,以世叔父与二尊为体,故加期。昆弟之子无此义,何以亦期?故怪而致问也。云“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者,凡得降者,皆由已尊也,故降之。世叔非正尊,故生报也。云“父子一体”已下云云,传云此者,上既云一体,故传又广明一体之义,凡言“体”者,若人之四体,故传解父子、夫妻、兄弟,还比人四体而言也。云“父子一体也”者,谓子与父骨血是同为体,因其父与祖亦为一体,又见世叔与祖亦为一体也。云“夫妻一体也”者,亦见世叔母与世叔父为一体也。云“昆弟一体也”者,又见世叔与父亦为一体也。故马云:言一体者,还是至亲,因父加於世叔,故云昆弟一体。 因世叔加於世叔母,故以夫妻一体也。因上世叔是旁尊,故以下广明尊有正有旁之义也。人身首足为上下,父子亦是尊卑之上下,故父子比於首足。因父子兼见祖孙,故马云首足者,父尊若首,加祖在期,子卑若足,曾孙在缌也。云“夫妇《片半》合也”者,《郊特牲》云“天地合而后万物兴焉”,是夫妇半合,子胤生焉,是半合为一体也。云“昆弟四体也”者,四体谓二手、二足,在身之旁,昆弟亦在父之旁,故云四体也。云“故昆弟之义无分”者,此传兄弟有合离之义,以手足四体本在一身,不可分别。若昆弟共成父身,亦不可分别,是昆弟之义不合分也。云“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者,昆弟理不合分,然而分者,则辟子之私也,使昆弟之子各自私朝其父,故须分也。云“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 者,《内则》云:“子事父母,鸡初鸣,咸盥漱,栉纟丽笄总。”朝事父母,若兄弟同在一宫,则尊崇诸父之长者。第二已下,其子不得私其父,不成为人人之子之法也。云“故有东宫有西宫”云云,案《内则》云:“命士以上,父子异宫。”
不命之士,父子同宫,纵同宫亦有隔别,亦为四方之宫也。云“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者,二母是路人,以来配世叔父,则生母名,既有母名,则当随世叔而服之,故云以名服也。○注“宗者”至“如之”。○释曰:案《丧服小记》云:“继别为大宗,继祢为小宗。”大宗继别子之后,百世不迁之宗,在五服之中者,族人为之月如邦人,如为齐衰,《齐衰三月章》宗子是也。小宗有四,皆据五服之内,依常著服。五世别高祖,则别事亲者。今宗子在《期章》之内,明非大宗子,是世父为小宗典宗事者也。云“为姑姊妹在室亦如之”者,《大功章》云“为姑嫁大功”,明未嫁在此《期章》。若然,不见姑者,雷云:
不见姑者,欲见时早出之义。 大夫之子为妻。
[疏]“大夫之子为妻”。○释曰:云“大夫之子为妻”,在此《不杖章》,则上《杖章》为妻者是庶子为妻,父没后子亦为妻杖,亦在彼章也。 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何以不杖也?父在则为妻不杖。(大夫不以尊降妇者,重也。凡不降者,谓如其亲服服之。降有四品:
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为人后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
[疏]“传曰”至“不杖”。○释曰:怪所以期,发比例而问者。大夫众子为妻皆大功,今令子为妻期,故发问也。云“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大功章》有妇,注云:“子之妻。”是父不降妇也。云子亦不敢降者,谓不敢降至大功,与庶子同也。云“何以不杖也”者,既不降,怪不杖,故发问也。“父在为妻不杖”者,父为子之妇为丧主,故子不敢伸而杖也。《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妇。”是大夫为妇为丧主也,故子不杖也。
若然,此子为妻通贵贱,今不云“长子”通上下而云“子”,唯据大夫者,以五十始爵,为降服之始,嫌降妇,其子亦降其妻,故明。举大夫不降,天子诸侯虽尊,不降可知。○注“大夫”至“出降”。○释曰:云“大夫不以尊降妇者,重也”者,此解经文所不降子之妇,对大夫为庶子之妇小功,是尊降也。云“凡不降者谓如其亲服服之”者,谓依五服常法服之。云“降有四品”者,郑因传有降、不降之文,遂总解《丧服》上下降服之义。云“君大夫以尊降”者,天子诸侯为正统之亲,后夫人与长子、长子之妻等不降,余亲则绝。天子诸侯绝者,大夫降一等,即大夫为众子大功之等是也。云“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者,此非身自尊,受父之厌屈以降,无尊之妻。下记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纟原缘,为其妻纟原冠葛带麻衣”,父卒乃大功是也。大夫之子即《小功章》云“大夫之子为从父昆弟在小功”皆是也。云“公之昆弟以旁尊降”者,此亦非己尊旁及昆弟,故亦降其诸亲,即《小功章》云“公之昆弟为从父母昆弟”是也。
案《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母妻昆弟”,传曰:“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若然,公之昆弟有两义,既以旁尊,又为余尊厌也。云“为人后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者,谓若下文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又下文云“女子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为父后者”,此二者是出也。凡大夫之服,例在正服后,今在昆弟上者,以其妻本在杖期,直以父为主,故降入《不杖章》,是以进之在昆弟上也。
昆弟。(昆,兄也。为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昆弟”。○注“昆兄”至“如之”。○释曰:昆弟卑於世叔,故次之,此亦至亲以期断。云“昆,兄也”者,昆,明也,以其次长,故以明为称弟。弟也,以其小,故以次弟为名。云“为姊妹在室亦如之”者,义同於上,姑在室也。
为众子。(众子者,长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子在室亦如之。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大夫则谓之庶子,降之为大功。天子、国君不服之。《内则》曰:
“冢子未食而见,必执其右手。子、庶子已食而见,必循其首。”) [疏]“为众子”。○注“众子”至“其首”。○释曰:众子卑於昆弟,故次之,注兼云女子之义,如上姑姊妹。但上注郑云“在室”,此不云在室可知,故略不言也。昆弟众子及下昆弟之子者,皆不发传者,以其同是一体,故无异问。
姊妹女子子在室不见者,亦如上姑不见。雷氏云:“欲见出当及时”,又《大功章》见姑姊妹女子子嫁大功,明此在室可知,故略之也。云“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者,经不云士,郑云士者,《丧服》平文是士,故言士可知也。云“大夫则谓之庶子,降之为大功”者,下文大夫之子皆云庶子,降一等,故大功。云“天子国君不服之”者,以其绝旁亲,故知不服。若然,经所云唯据士也。引《内则》者,案彼云子生三月之末,释日翦发为{髟},以见於父。若冢子,生则见於正寝,其日夫妻共食,具视朔食,天子则大牢,诸侯则少牢,大夫特牲,士特豚。冢子未食而见,必执其右手,咳而名之。执右明授之室事,退入夫之燕寝乃食,下云其非冢子皆降一等。云“子庶子巳食而见必循其首”者,不授室事故也,而郑注未食已食,急正缓庶之义。言冢子犹言长子,通於下也,彼言子,谓妻所生第二已下,庶子谓妾子也。引之者,证言庶子是别於长者也。 昆弟之子。
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檀弓》曰:“丧服,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 [疏]“昆弟之子”。○注“檀弓”至“进之”。○释曰:昆弟子疏於亲子,故次之。世叔父为之,此两相为服,不言报者,引同己子,与亲子同,故不言报,是以《檀弓》为证,言“进”者,进同己子故也。
大夫之庶子为昆弟。(两言之者,子或为兄,或为弟。)
[疏]“大夫”至“昆弟”。○注“两言”至“为弟”。○释曰:此大夫之妾子,故言庶,若妻所生第二已下,当直云昆弟,不言庶也。云“两言之”者,以其妻所生子,或长於妾子,或小於妾子,故云两言之。子或为兄,或为弟,是以经昆弟并言之。
《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虽尊,不敢降其,重之也。子为庶昆弟,庶昆弟相为,亦如大夫为之。)
[疏]“传曰”至“降也”。○释曰:云“父之所不降”者,即《斩章》父为长子是也。云“子亦不敢降”者,於此服期是也。发“何以”传者,余兄弟相为皆大功,独为服期,故发问比例之传也。○注“大夫”至“为之”。○释曰:
云“大夫虽尊,不敢降其,重之也”者,释传父之所不降。云“子为庶昆弟”
已下,郑广明大夫与子所降者,以大夫子得行大夫礼,故父子俱降庶,庶又自相降也。如大夫为之皆大功也。
孙。
[疏]“孙”。○释曰:孙卑於昆弟,故次之。此谓子死,其孙承重者,祖为之期。 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也。有子者无孙,孙妇亦如之。(周之道,子死则立孙,是孙将上为祖后者也。长子在,则皆为庶孙耳,孙妇亦如之。
妇在,亦为庶孙之妇。凡父於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也。)
[疏]“传曰”至“如之”。○释曰:传云“何以”问比例者,亦为众孙大功,此独期,故发问也。云“有子者无孙”者,谓子在,不得立孙为后也。
云“孙妇亦如之”,亦谓不立之,故云亦如之也。○注“周之”至“期也”。○释曰:云“周之道,子死则立孙,是孙将上为祖后者也”者,此释祖为孙服重之义。言周之道,对殷道则不然,以其殷道,子死,弟乃当先立,故言周之道也。云“长子在则为庶孙耳”者,既子在不得立孙,明同庶孙之例。云“凡父於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也”者,案《丧服小记》云:“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妇之服也。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妇,将不传重於。及将传重者非,服之皆如众子庶妇也。”是以郑云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妇,非长子皆期。明非长子妇及於非孙传重,同於庶孙,大功可知也。若然,长子为父斩,父亦为斩,孙承重为祖斩,祖为之期,不报之斩者,父子一体,本有三年之情,故特为祖斩。祖为孙本非一体,但以报期,故期不得斩也。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 [疏]“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释曰:此谓其子后人反来为父母在者,欲其厚於所后,薄於本亲,抑之,故次在孙后也。若然,既为本生不降斩,至《礻覃杖章》者,亦是深抑厚於大宗也。言报者,既深抑之,使同本疏往来相报之法故也。 传曰:何以期也?不贰斩也。何以不贰斩也?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
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禽兽知母而不知父。
野人曰:父母何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绝。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也。子不得后大宗。
(都邑之士,则知尊弥,近政化也。大祖,始封之君。始祖者,感神灵而生,若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之所由出,谓祭天也。上犹远也。下犹近也。收族者,谓别亲疏,序昭穆。《大传》曰: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疏]“传曰”至“大宗”。○释曰:问者,本生父母应斩及三年,今乃不杖期,故问比例也。云“不贰斩”者,答辞。又不贰斩者,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此解不贰斩之意也。此问答虽兼母,专据父,故答以斩而言。案《丧服小记》云:“别子为祖,继别为大宗。”谓若鲁桓公夫人文姜生大子,名同,后为君,次子庆父、叔牙、季友,此三子谓之别子。别子者,皆以臣道事君,无兄弟相宗之法,与大子有别,又与后世为始,故称别子也。大宗有一,小宗有四。大宗一者,别子之子,者为诸弟来宗之,即谓之大宗。自此以下,相承,谓之百世不迁之宗。五服之内,亲者月如邦人,五服之外,皆来宗之,为之齐衰,《齐衰三月章》“为宗子之母妻”是也。小宗有四者,谓大宗之后生者,谓别子之弟。《小记》注云:“别子之世长子兄弟宗之。”第二已下,长者亲弟来宗之,为继祢小宗。更一世长者,非直亲兄弟,又从父昆弟亦来宗之,为继祖小宗。更一世长者,非直亲昆弟,从父昆弟,又有从祖昆弟来宗之,为继曾祖小宗。更一世长者,非直有亲昆弟,从父昆弟,从祖昆弟来宗之,又有从曾祖昆弟来宗之,为继高祖小宗也。更一世绝服,不复来事,以彼自事,五服内继高祖巳下者也。
四者皆是小宗,则家家皆有兄弟相事长者之小宗。虽家家尽有小宗,仍世事继高祖已下之小宗也,是以上传云“有余则归之宗”,亦谓当家之长为小宗者也。云“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者,此问小宗、大宗二者与何者为后,后大宗也。
案何休云“小宗无后当绝”,与此义同也。又云“后大宗者降其小宗”,此则继为人后为父母,父母尚降,明余皆降也。故《大功章》云“为人后者为其昆弟”,是降小宗之类也。云“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者,此问必后大宗,何意也?明宗子尊统领,是以《书传》云:“宗子燕族人於堂,宗妇燕族人於房,序之以昭穆”,既有族食、族燕齿序族人之事,是以须后不可绝也,故云尊之统也。
云“禽兽”已下者,因之尊宗子,遂广申尊祖,宗子之事也。云“禽兽知母不知父”者,《尔雅》云:“两足而羽谓之禽,四足而毛谓之兽。”彼对文而言之也。
若散文言之,兽亦名禽。禽兽所生,唯知随母,不知随父,是知母不知父。云“野人曰父母何焉”者,野人谓若《论语》郑注云“野人粗略”,与都邑之士相对。亦谓国外为野人,野人稍远政化,都邑之士为近政化。《周礼》云“野自六尺”之类者,不知分别父母尊卑也。云“都邑之士则知尊祢”者,士下对野人,上对大夫,则此士所谓在朝之士并在城郭士,民知义礼者,总谓之为士也。云“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者,此学谓乡庠序及国之大学、小学之学士,文王之世子亦云“学士”,虽未有官爵,以其习知四术,闲知六艺,知祖义父仁之礼,故敬父遂尊祖,得与大夫之贵同也。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皆是爵尊者,其德所及远之义也。云大宗“收族”已下,谓论大宗立后之意也。云“子不得后大宗”者,以其自当主家事并承重祭祀之事故也。○注“都邑”至“道然也”。
○释曰:都邑之士者,对天子诸侯曰国采地,大夫曰都邑。故《周礼。载师》有家邑、小都、大都,《春秋左氏》诸侯下大夫采地,亦云邑曰筑,都曰城。散文天子已下皆名都邑,都邑之内者,其民近政化。若然,天子诸侯施政化,民无以远近为异,但近者易化,远者难感,故民近政化者识深,则知尊父,远政化者识浅,不知父母有尊卑之别也。大祖始封之君者,案《周礼。典命》云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其爵皆加一等。加一等者,八命为上公九命,为牧八命,为侯伯七命,为子男五命,此皆为大祖,后世不毁其庙。若鲁之周公,齐之大公,卫之康叔,郑之桓公之类,皆是大祖者也。云“始祖感神灵而生,若后稷契也。
自,由也。及始祖所由出谓祭天”者,谓祭所感帝,还以始祖配之。案《大传》云:“王者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是后稷感东方青帝灵威仰所生,契感北方黑帝汁光纪所生。《易纬》云“三王之郊,一用夏正”。《郊特牲》云“兆日於南郊,就阳位”,则王者建寅之月祀所感帝於南郊,还以感生祖配祭,周以后稷,殷以契配之,故郑云谓祖配祭天也。又郑注《大传》云王者之先祖,皆感大微五帝之精以生,则不止后稷与契而已。但后稷感青帝所生,即《生民》诗云“履帝武敏歆”,据郑义,帝喾后世妃姜原履青帝大人迹而生后稷,殷之先母有氏之女简狄吞燕卵而生契,此二者文著,故郑据而言之,其实帝王皆有所感而生也。云“上犹远也,下犹近”者,天子始祖,诸侯及大祖,并於亲庙外祭之,是尊统远。大夫三庙,士二庙,中下士一庙,是卑者尊统近也。若然,此论大宗子,而言天子诸侯、大夫士之等者,欲见大宗子统领百世而不迁,又上祭别祖子大祖而不易,亦是尊统远。小宗子唯统五服之内,是尊统近,故传言尊统远近而云大宗者,尊之统也。又云大宗者,收族,是大宗统远之事也。引《大传》者,案彼称姓谓正姓,若殷于、周姬之类,缀之以食者,以食礼相连缀,使不相疏,若宗子於族人行族食、族燕者也。云“百世婚姻不通周道然”者,对殷道则不然,谓殷家不系之以正姓,但五世绝服,以后庶姓别於上,而戚单於下,下婚姻通也。引之者,证周之大宗子统领族人,序以昭穆,百世不乱之事也。
女子子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
[疏]“女子子”至“父后者”。○释曰:女子卑於男子,故次男子后。 传曰:为父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妇人不贰斩者何也?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妇人不能贰尊也。为昆弟之为父后者何以亦期也?妇人虽在外,必有归宗,曰小宗,故服期也。(从者,从其教令。归宗者,父虽卒,犹自归宗,其为父后持重者,不自绝於其族类也。曰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小宗明非一也,小宗有四。丈夫妇人之为小宗,各如其亲之服,辟大宗。) [疏]“传曰”至“服期也”。○释曰:经兼言父母,传特问父不问母者,家无二尊,故父在为母期,今出嫁仍期,但不杖礻覃而已。未多悬绝,故不问女子子在室斩衰三年。今出嫁与母同在不杖麻屦悬绝,故问云“为父何以期也”。
“妇人不贰斩也”,答辞。云“妇人不贰斩者何”,更问不贰斩之意也。云“妇人有三从之义”已下,答辞。前《斩章》云为人后,不云丈夫不贰斩,至此女子子云妇人不贰斩者,则丈夫容有贰斩,故有为长子皆斩。又《丧服四制》云:
“门内之治,恩扌义,门外之治,义断恩。”至於君父别时而丧,仍得为父申斩,则丈夫有二斩。至於女子子在家为父,出嫁为夫,唯一无二,故特言妇人,是异於男子故也。若然,案《杂记》云:“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是妇人为夫并为君得二斩者,然则此妇人不贰斩者,在家为父斩,出嫁为夫斩,为父期,此其常事。彼为君不可以轻服,服君非常之事,不得决此也。言妇人有三从之义者,欲言不贰斩之意,妇人从人所从,即为之斩。若然,夫死从子,不为子斩者,子为母齐衰,母为子不得过齐衰,故亦不斩也。云“妇人不能二尊”者,欲见不贰斩之义。云曰“小宗故服期”者,欲见大宗子百世不迁,妇人所归,虽不归大宗,宗内丈夫,妇人为之齐衰三月。小宗宗内兄弟父之长者为之,妇人之所归宗者,归此小宗,遂之期,与大宗别。传恐人疑为大宗,故辨之曰小宗故服期也。○注“从者”至“大宗”。○释曰:归宗者父虽卒犹自归宗,知义然者,若父母在,嫁女自当归宁父母,何须归宗子。传言“妇人虽在外必归宗”,明是据父母卒者,故郑据父母卒而言。若然,天子诸侯夫人父母卒,不得归宗,以其人君绝宗,故许穆夫人、卫侯之女,父死不得归,赋《载驰》诗是也。云“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者,郑解传意言“曰小宗”者,传重释归宗,是乃小宗也。云“明非一”者,欲见家家皆有也。云“小宗有四”者,已於上释。云“丈夫妇人为小宗各如其亲之服”者,谓各如五服尊卑,服之无所加减。云“避大宗”者,大宗则齐衰三月,云丈夫妇人五服外,皆齐衰三月。五服内,月如邦人,亦皆齐衰,无大功、小功、缌麻,故云避大宗也。
此既不取蒙苴,亦不言桐者,欲见母比父削杀之义,故亦没桐文也。布带者,亦象革带,以七升布为之,此即下章带缘各视其冠是也。齐斩不言布,此缨带言布者,以对斩衰缨带用绳,故此须言用布之事也。“疏屦”者,疏取用草之义,即《尔雅》云“疏不熟”之疏。若然,注云疏犹粗者,直释经疏衰而已,不释疏屦之疏。若然,《斩衰章》言“菅屦”,见草体者,以其重,故见草体,举其恶貌。 此言疏以其稍轻,故举草之总称。自此以下,各举差降之宜,故《不杖章》言“麻屦”,《齐衰三月》与《大功》同“绳屦”,《小功》缌麻轻,又没其屦号。 言“三年”者,以其为母稍轻,故表其年月。若然,父在为厌降至期,今既父卒,直申三年之衰,犹不申斩者,以天无二日,家无二尊也。是以父虽卒后,仍以余尊所厌,直申三年,不得申斩也。云“者”者,亦如《斩衰章》文,明者为下出也。
《传》曰:齐者何?缉也。牡麻者,麻也。牡麻,右本在上,冠者沽功也。疏屦者,蒯之菲也。(沽犹粗也。冠尊,加其粗。粗功,大功也。齐衰不书受月者,亦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 [疏]“传曰”至“菲也”。○注“沽犹”至“异数”。○释曰:缉则今人谓之为纟便也。上章传先云“斩者何不缉也”,此章言齐对斩,故亦先言“齐者何缉也”。云牡麻者麻也者,此对上章苴,苴是恶色,则是好色。故《传》云“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也。云“牡麻右本在上”者,上章为父,左本在下者,阳统於内;则此为母,阴统於外,故右本在上也。云“疏屦者蒯之菲也”者,是草名,案《玉藻》云“屦蒯席”,则蒯亦草类。云“冠尊加其粗,粗功大功也”者,此郑虽据齐衰三年而言,冠尊加服皆同,是以衰裳升数恒少,冠之升数恒多。冠在首尊,既冠从首尊,故加饰而升数恒多也。斩冠六升,不言功者,六升虽是齐之末,未得沽称,故不见人功。此三年齐冠七升,初入大功之境,故言沽功,始见人功。沽,粗之义,故云粗功,见人功粗大不精者也。云“齐衰不书受月者,亦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者,其义说与《斩章》同,故云“亦”也。
父卒则为母。(尊得伸也。)
[疏]“父卒则为母”。○注“尊得伸也”。○释曰:此章专为母三年,重於期,故在前也。直云父卒为母足矣,而云“则”者,欲见父卒三年之内而母卒,仍服期,要父服除后,而母死乃得伸三年,故云则以差其义也。必知义如此者,案《内则》云:“女子十有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注云:
“故,谓父母之丧。”言二十三而嫁,不止一丧而已,故郑并云父母丧也。若前遭母丧,后遭父丧,自然为母期为父三年,二十三而嫁可知。若前遭父服未阕,即得为母三年,则是有故,二十四而嫁,不止二十三也。知者,假令女年二十,二月嫁娶之月,将嫁,正月而遭父丧,并后年正月为十三月小祥,又至后年正月大祥,女年二十二,欲以二月将嫁,又遭母丧,至后年正月十三月大祥,女年二十三将嫁。此是父服将除,遭母丧,犹不得为申三年。况遭父丧,在小祥之前,何得即申三年也。是父服未除,不得为母三年之验,一也。又《服问》注曰:
“为母既葬,衰八升。”亦据父卒为母,与父在为母同五升衰裳,八升冠。既葬,以其冠为之受衰八升,是父卒为母,未得申三年之验,二也。《传》云为母既虞卒哭,衰七升者,乃是父服除后,乃为母申三年。初死,衰四升,冠七升;既葬,以其冠为之受衰七升,与此经同是父服除后为母,乃申三年之验,是三也。
诸解者全不得思此义,妄解则文,说义多涂,皆为谬也。尊得伸者,得伸三年,犹未伸斩。
继母如母。
[疏]“继母如母”。○释曰:继母本非骨肉,故次亲母后。谓己母早卒,或被出之后,继续己母,丧之如亲母,故云“如母”。但父卒之后如母,明父在如母可知。下《期章》不言者,举父没后,明父在如母,可知慈母之义亦然,皆省文也,故皆举后以明前也。若然,直言继母载在《三年章》内,自然如母可知,而言如母者,欲见生事,死事一皆如己母也。
传曰: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因犹亲也。)
[疏]“传曰”至“殊也”。○释曰:传发问者,以继母本是路人,今来配父,辄如己母,故发斯问。答云继母配父,即是片合之义,既与己母无别,故孝子不敢殊异之也。
慈母如母。
[疏]“慈母如母”。○释曰:慈母非父片合,故次后也。云如母者,亦生礼、死事皆如己母。
传曰:慈母者何也?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如母,贵父之命也。(此主谓大夫士之妾,妾子之无母,父命为母子者。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士之妾子为母期矣。父卒则皆得伸也。)
[疏]“传曰”至“命也”。○释曰:传别举“传”者,是子夏引旧传证成己义故也。欲见慈母之义,旧已如此,故须重之如己母也。云“妾之无子”者,谓旧有子,今无者,失子之妾,有恩慈深,则能养他子以为己子者也。若未经有子,恩慈浅,则不得立后而养他。不云“君命妾曰”,而云“父”者,对子而言父,故言父也。必先命母者,容子小,未有所识,乃命之或养子是然,故先命母也。
云“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者,案《内则》云:“孝子之身终,终身也者,非终父母之身,终其身也。”彼终其身为终孝子之身。此终其身下乃云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则以慈母轻於继母,言终其身,唯据终慈母之身而已。明三年之后不复如是,以《小记》云慈母“不世祭”,亦见轻之义也。云“如母,贵父之命也”
者,一非骨血之属,二非配父之尊,但唯贵父之命故也。传所引唯言妾之子与妾相事者,案《丧服小记》云:“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郑云:“缘为慈母后之义,父之妾无子者,亦可命已庶子为后。”又云即庶子为后,此皆子也,传重而已不先命之,与妻使为母子也。若然,此父命妾之文,兼有庶母、祖庶母,但不命女君与妾子为母子而已。○注“此谓”至“伸也”。○释曰:郑知“此主谓大夫士之妾,妾子之无母,父命为母子者”,知非天子诸侯之妾与妾子者,案下记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纟原缘。”既葬除之,父没乃大功。明天子庶子亦然,何有命为母子为之三年乎?故知主谓大夫士之妾与妾子也。云“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者,《小功章》云:“君子子为庶母之慈己者”。注云:“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妻子。”
彼谓妻,子备三母:有师母、慈母、保母。慈居中,服之则师母、保母服,可知是庶母为慈母服,《小功》下云其不慈己则缌可也,是大夫之妻子不命,为母子慈己加服小功。若妾子为父之妾,慈己加服小功可知。若不慈己,则缌麻矣。
士为庶母,《缌麻章》云:“士为庶母。”传曰:“以名服也。”故此云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者之服可也。云“大夫之妾子,父在为其母大功”者,《大功章》云“大夫之庶子为其母”,是大功也。云“士之妾子为其母期矣”者,《期章》云:“父在为母”,不可言士之妾子为其母,郑知者,推究其理,大夫妾子厌降,为母大功。士无厌降,明如众人服期也。云“父卒则皆得伸也”者,士父在已伸矣,但大夫妾子父在大功者,父卒则与士皆得伸三年也。 母为长子。 [疏]“母为长子”。○释曰:长子卑,故在母下。但父为长子在《斩章》,母为长子在齐衰,以子为母服齐衰,母为之不得过於子为己,故亦齐衰也。若然,长子与众子为母,父在期,若夫在为长子,岂亦不得过於子为己服期乎?然者子为母有降屈之义,父母为长子本为先祖之正体,无厌降之义,故不得以父在屈至期,明母为长子不问夫之在否也。
传曰: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不敢降者,不敢以己尊降祖祢之正体。)
[疏]“传曰”至“降也”。○释曰:云“何以三年”者,此亦问,比例,父母为众子期等是子,此何以独三年?云“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者,《斩章》又云“何以三年”,答云“正体於上,将所传重”,不降,故於母亦云不敢降,故答云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若然,夫不敢降,妻亦不敢降,而云父母者,以其父母各自为子,故父母各云“何以三年”而问之,是以答各据父母为子而言,不据夫妻也。○注“不敢”至“正体”。○释曰:云“不敢以己尊降祖祢之正体”
者,上传於父已答云“正体於上”,是以郑解母不降,亦与父同,以夫妇一体,故不降之义亦等。
疏衰裳齐、牡麻、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期者。
[疏]“疏衰”至“期者”。○释曰:案下章不言疏衰已下者,还依此经所陈,唯言不杖及麻屦异於上者,此章“疏衰”已下,与前章不殊,唯“期”一字与前三年有异。今不直言其异,而还具列之者,以其此一期与前三年悬绝,恐服制亦多不同,故须重列七服者也。但此章虽止一期,而礻覃杖具有。案下《杂记》云:
“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礻覃。”注云:“此谓父在为母。”
即是此章者也。母之与父,恩爱本同,为父所厌屈而至期,是以虽屈犹申礻覃杖也。为妻亦申,妻虽义合,妻乃天夫,为夫斩衰,为妻报以礻覃杖,但以夫尊妻卑,故齐斩有异。 传曰:问者曰:何冠也?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缌麻、小功,冠其衰也。带缘各视其冠。(问之者,见斩衰有二,其冠同。今齐衰有四章,不知其冠之异同尔。缘,如深衣之缘。今文无冠布缨。)
[疏]“传曰”至“其冠”。○释曰:云“问者曰何冠也”者,此还子夏之问答而言。问者曰者,子夏欲起发前人使之开悟,故假他问答己之言也。云“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者,降服,齐衰四升,冠七升;既葬,以其冠为受,衰七升,冠八升。正服,齐衰五升,冠八升;既葬,以其冠为受,衰八升,冠九升。义服,齐衰六升,冠九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服衰九升,冠十升。降服,大功衰七升,冠十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正服,大功衰八升,冠十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以其初死,冠升皆与既葬衰升数同,故云冠其受也。大功亦然。云“缌麻小功,冠其衰也”者,以其降服,小功衰十升;正服,小功衰十一升;义服,小功衰十二升,缌麻十五升,抽其半七升半,冠皆与衰升数同,故云冠其衰也。义疏备於下记也。云“带缘各视其冠”者,带谓布带,象革带者,缘谓丧服之内,中衣缘用布,缘之二者之布升数多少,视犹比也,各比拟其冠也。然本问齐衰之冠,因答大功与缌麻,小功并答带缘者,子夏欲因问博陈其义,是以假问答异常例也。○注“问之”至“布缨”。○释曰:
云“问之者见斩衰有二,其冠同”者,下记云“斩衰三升,三升有半,冠六升”,是其冠同也。云“今齐衰有四章不知其冠之异同尔”者,下记云“齐衰四升,其冠七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七升,冠八升”,唯见此降服齐衰,不见正服、义服,及三月齐衰一章不见,以不知其冠之异同,故致此问也。云“缘如深衣之缘”者,案深衣《目录》云:“深衣,连衣裳而纯之,以采素纯曰长衣,有表则谓之中衣。”此既在丧服之内,则是中衣矣。而云深衣,以其中衣与深衣同是连衣裳,其制大同,故就深衣有篇目者而言之。案《玉藻》云其为“长中继扌尺”,注云:“其为长衣、中衣则继袂扌一尺,若今α矣。深衣则缘而已。”
若然,中衣与长衣袂皆手外长一尺。案《檀弓》云练时“鹿裘衡长”,注云“谓α缘袂口也”。练而为裘,横广之又长之,又为,则先时狭短,无可知。若然,此初丧之中衣缘亦狭短,不得如《玉藻》中衣继袂扌一尺者也。但吉时は裘,即凶时鹿裘,吉时中衣,深衣。《目录》云大夫以上用素,士中衣不用布,缘皆用采,况丧中缘用布,明中衣亦用布也。其中衣用布,虽无明文,亦当视冠。若然,直言缘视冠,不言中衣缘用采,故特言缘用布,何妨丧时中衣亦用布乎?云“今文无冠布缨”者,郑注《仪礼》从经今文者,注内迭出古文,不从古文。若从经古文者,注内迭出今文,不从今文。此注既迭出今文,明不从今文,从经古文,有冠布缨为正也。
父在为母。
[疏]“父在为母”。○释曰:《斩章》直言父,即知子为之可知。今此言母,亦知子为之,而言父在为母者,欲明父母恩爱等,为母期者,由父在厌,故为母屈至期,故须言父在为母也。
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
[疏]“传曰”至“之志也”。○释曰:上章已论斩衰不同讫,故传直言“何以期”而不三年决之也。“屈也”者,答辞,以家无二尊,故於母屈而为期,是以云“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解父在母屈之意也。言不敢伸其私尊,明子於父母本尊。若然,不直言尊而言私尊者,其父非直於子为至尊,妻於夫亦至尊。
母则於子为尊,夫不尊之,直据子而言,故言私尊也。若然,夫妻敌体而言屈,公子为母练冠在五服之外,不言屈者,举尊以见卑,屈可知。大夫妾子为母大功,亦斯类也。云“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者,子於母屈而期,心丧犹三年,故父虽为妻期,而除三年乃娶者,通达子之心丧之志故也。不云“心”而言“志”
者,心者,万虑之总,喜怒哀乐好恶六情皆是情,则为志母虽一期,哀犹未绝,是六情之中而哀偏在,故云志也,不云心也。《左氏传》晋叔向云一岁王“有三年之丧二”,据大子与穆后,天子为后亦期,而云三年丧者,据达子之志而言三年也。
妻。传曰:为妻何以期也?妻至亲也。(子父在则为妻不杖,以父为之主也。《服问》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妇。”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谓庶子。)
[疏]“妻传曰”至“亲也”。○释曰:妻卑於母,故次之。夫为妻,年月礻覃杖亦与母同,故同章也。以其出嫁天夫,为夫斩,故夫为之,亦与父在为母同。传曰“何以期也”者,传意以妻拟母,母是血属得期,怪妻义合亦期,故发此之传也。此问异於常例,上问母直云“何以期”,今云“为妻”,乃云“何以期”者,雷氏云:“妻卑,以拟同於母,故问深於常也。”云“妻至亲也”,答以妻至亲,故同於母。言妻至亲者,妻既移天齐体,与己同奉宗庙,为万世之主,故云至亲也。○注“子”至“庶子”。○释曰:云“子父在则为妻不杖,以父为之主也”者,《不杖章》之文也。又引《服问》者,郑彼注云:“言妻见大夫已下,亦为此三人为丧主也。”若士卑,为此三人为丧主可知。若然,至此经为妻,非直是庶子为妻,欲见兼有子父没为妻在其中。云“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谓庶子”者,案《丧服小记》云“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可”是也。引之者,证经云是天子以下至士庶人,父皆不为庶子之妻为丧主,故夫皆为妻杖,得伸也。
出妻之子为母。(出犹去也。) [疏]“出妻之子为母”。○释曰:此谓母犯七出。去,谓去夫氏或他族,或之本家子从而为服者也。七出者:无子一也,淫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天子诸侯之妻,无子不出,唯有六出耳。
雷氏云:子无出母之义,故继夫而言出妻之子也。
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传曰:“绝族无施服,亲者属。” 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
(在旁而及曰施,亲者属,母子至亲,无绝道。)
[疏]“传曰”至“私亲也”。○释曰:云“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者,传意似言出妻即是绝族,故於外祖可以无服,恐人疑为之服,故传明言之也。又云“传曰”者,子夏引他旧传,证成己义。云“绝族”者,嫁来承奉宗庙,与族相连缀,今出则与族绝,故云绝族也。“无施服”者,傍及为施,以母为族绝,即无傍及之服也。云“亲者属”者,旧传解母被出,犹为之服也。云“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者,旧传释为父后者,谓父没子承重,不合为出母服意。云“传”曰者,子夏释旧传意云与尊者为一体者,不言与父为体,而言与尊者,上《斩衰章》已有《传》云“正体於上,将所传重”,释相承父祖已上皆是尊者,故不言父也。但事宗庙祭祀者,不欲闻见凶人,故《杂记》云有死於宫中三月不祭,况有故可得祭乎?是以不敢服其私亲也。父已与母无亲,子独亲之,故云“私亲”也。○注“在旁”至“绝道”。○释曰:云“在旁而及曰施”者,《诗》云“莫莫葛ぱ,施于条枚”,“茑与女萝,施于松上”,皆是在旁而及曰施。此以母为主,旁及外祖,今母已绝族,不复及在旁,故云无施服也。
云“亲者属母子至亲无绝道”者,属犹续也,《孝经》云“父母主之,续莫大焉”,故谓母子为属,对父与母义合有绝道,故云母子至亲无绝道。 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传曰:何以期也?贵终也。(尝为母子,贵终其恩。)
[疏]“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释曰:云“父卒继母嫁”者,欲见此母为父已服斩衰三年,恩意之极,故子为之一期,得伸礻覃杖。但以不生己,父卒改嫁,故降於已母。虽父卒后,不伸三年,一期而已。云“从为之服”者,亦为本是路人,暂时之与父片合,父卒,还嫁,便是路人,子仍著服,故生从为之文也。“报”者,《丧服上、下》并记云报者十有二,无降杀之差。感恩者皆称报。
若此子念继母恩,终从而为服,母以子恩,不可降杀,即生报文,余皆放此。
不杖、麻屦者,(此亦齐衰,言其异於上。) [疏]“不杖麻屦者”。○注“此亦”至“於上”。○释曰:案上《斩章》布总箭笄亦是异於上,郑不言之,至此乃注者,彼亦是异於上,不言者,以下文更有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亦是异於上。同是斩衰,而有二文皆异,故不得言异於上,直注云:“此妻妾女子子异於男子而已。此则虽是别章,唯此二事异於上,故得言之也。此《不杖章》轻於上礻覃杖,故次之。又云此章与上章虽杖与不杖不同,其正服齐衰裳皆同五升而冠八升则不异也。必知父在为母不衰四升,冠七升,与上三年齐衰同者,见郑注《杂记》云:“士以臣从君服之齐衰,为其母与兄弟。”是父在,为母与兄弟同正服五升,八升之验也。又郑注《服问》云“为母既葬衰八升”,是初死衰五升,冠八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八升,冠九升,是亦为母同正服衰五升之验也。又案此章云“不杖麻屦”,郑云“言其异於上”,则上章下疏衰之等亦同,又是为母同正服五升之验也。案下记云齐衰四升冠七升,及《传》云为母既虞,受衰七升者,唯据上章父卒为母齐衰三年者也。
祖父母。
[疏]“祖父母”。○释曰:孙为之服丧服条例,皆亲而尊者在先,故《斩章》先父三年,齐衰先母,此不杖期先祖,亦是其次。若然,此章有降、有正、有义服之本制,若为父期,祖合大功,为父母加隆至三年,祖亦加隆至期,是以祖在於章,首得其宜也。 传曰:何以期也?至尊也。
[疏]“传曰”至“尊也”。○释曰:云“何以期也至尊也”者,此据母而问,所生之母至亲,唯期而已,祖为孙止大功,孙为祖既疏,何以亦期。答云“至尊也”者,祖为孙降至大功,似父母於子降至期,祖虽非至亲,是至尊,故期。若然,不云“祖至尊”,而直云“至尊”者,以是父之至尊,非孙之至尊,故直云至尊也。
世父母、叔父母。
[疏]“世父母叔父母”。○释曰:世叔既卑於祖,故次之。伯言世者,欲见继世为昆弟之子,亦期。不言报者,以昆弟之子犹子,若言报为疏,故不言报也。
传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与尊者一体也。然则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昆弟一体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妻,《片半》合也;昆弟,四体也。故昆弟之义无分,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故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宗者,世父为小宗典宗事者。资,取也。为姑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传曰”至“名服也”。○释曰:传发“何以期”问比例者,雷氏云: “非父之所尊,嫌服重,故问也。”不直云“何以言世父叔父”者,以经总言而传离释,故二文欲别问也。云“与尊者一体也”者,虽非至尊,既与尊者为一体,故服期。不言与父为一体者,直言尊者,明父为一体也,为与一尊,故加期也。
云“然则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者,以世叔父与二尊为体,故加期。昆弟之子无此义,何以亦期?故怪而致问也。云“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者,凡得降者,皆由已尊也,故降之。世叔非正尊,故生报也。云“父子一体”已下云云,传云此者,上既云一体,故传又广明一体之义,凡言“体”者,若人之四体,故传解父子、夫妻、兄弟,还比人四体而言也。云“父子一体也”者,谓子与父骨血是同为体,因其父与祖亦为一体,又见世叔与祖亦为一体也。云“夫妻一体也”者,亦见世叔母与世叔父为一体也。云“昆弟一体也”者,又见世叔与父亦为一体也。故马云:言一体者,还是至亲,因父加於世叔,故云昆弟一体。 因世叔加於世叔母,故以夫妻一体也。因上世叔是旁尊,故以下广明尊有正有旁之义也。人身首足为上下,父子亦是尊卑之上下,故父子比於首足。因父子兼见祖孙,故马云首足者,父尊若首,加祖在期,子卑若足,曾孙在缌也。云“夫妇《片半》合也”者,《郊特牲》云“天地合而后万物兴焉”,是夫妇半合,子胤生焉,是半合为一体也。云“昆弟四体也”者,四体谓二手、二足,在身之旁,昆弟亦在父之旁,故云四体也。云“故昆弟之义无分”者,此传兄弟有合离之义,以手足四体本在一身,不可分别。若昆弟共成父身,亦不可分别,是昆弟之义不合分也。云“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者,昆弟理不合分,然而分者,则辟子之私也,使昆弟之子各自私朝其父,故须分也。云“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 者,《内则》云:“子事父母,鸡初鸣,咸盥漱,栉纟丽笄总。”朝事父母,若兄弟同在一宫,则尊崇诸父之长者。第二已下,其子不得私其父,不成为人人之子之法也。云“故有东宫有西宫”云云,案《内则》云:“命士以上,父子异宫。”
不命之士,父子同宫,纵同宫亦有隔别,亦为四方之宫也。云“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者,二母是路人,以来配世叔父,则生母名,既有母名,则当随世叔而服之,故云以名服也。○注“宗者”至“如之”。○释曰:案《丧服小记》云:“继别为大宗,继祢为小宗。”大宗继别子之后,百世不迁之宗,在五服之中者,族人为之月如邦人,如为齐衰,《齐衰三月章》宗子是也。小宗有四,皆据五服之内,依常著服。五世别高祖,则别事亲者。今宗子在《期章》之内,明非大宗子,是世父为小宗典宗事者也。云“为姑姊妹在室亦如之”者,《大功章》云“为姑嫁大功”,明未嫁在此《期章》。若然,不见姑者,雷云:
不见姑者,欲见时早出之义。 大夫之子为妻。
[疏]“大夫之子为妻”。○释曰:云“大夫之子为妻”,在此《不杖章》,则上《杖章》为妻者是庶子为妻,父没后子亦为妻杖,亦在彼章也。 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何以不杖也?父在则为妻不杖。(大夫不以尊降妇者,重也。凡不降者,谓如其亲服服之。降有四品:
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为人后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
[疏]“传曰”至“不杖”。○释曰:怪所以期,发比例而问者。大夫众子为妻皆大功,今令子为妻期,故发问也。云“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大功章》有妇,注云:“子之妻。”是父不降妇也。云子亦不敢降者,谓不敢降至大功,与庶子同也。云“何以不杖也”者,既不降,怪不杖,故发问也。“父在为妻不杖”者,父为子之妇为丧主,故子不敢伸而杖也。《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妇。”是大夫为妇为丧主也,故子不杖也。
若然,此子为妻通贵贱,今不云“长子”通上下而云“子”,唯据大夫者,以五十始爵,为降服之始,嫌降妇,其子亦降其妻,故明。举大夫不降,天子诸侯虽尊,不降可知。○注“大夫”至“出降”。○释曰:云“大夫不以尊降妇者,重也”者,此解经文所不降子之妇,对大夫为庶子之妇小功,是尊降也。云“凡不降者谓如其亲服服之”者,谓依五服常法服之。云“降有四品”者,郑因传有降、不降之文,遂总解《丧服》上下降服之义。云“君大夫以尊降”者,天子诸侯为正统之亲,后夫人与长子、长子之妻等不降,余亲则绝。天子诸侯绝者,大夫降一等,即大夫为众子大功之等是也。云“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者,此非身自尊,受父之厌屈以降,无尊之妻。下记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纟原缘,为其妻纟原冠葛带麻衣”,父卒乃大功是也。大夫之子即《小功章》云“大夫之子为从父昆弟在小功”皆是也。云“公之昆弟以旁尊降”者,此亦非己尊旁及昆弟,故亦降其诸亲,即《小功章》云“公之昆弟为从父母昆弟”是也。
案《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母妻昆弟”,传曰:“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若然,公之昆弟有两义,既以旁尊,又为余尊厌也。云“为人后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者,谓若下文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又下文云“女子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为父后者”,此二者是出也。凡大夫之服,例在正服后,今在昆弟上者,以其妻本在杖期,直以父为主,故降入《不杖章》,是以进之在昆弟上也。
昆弟。(昆,兄也。为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昆弟”。○注“昆兄”至“如之”。○释曰:昆弟卑於世叔,故次之,此亦至亲以期断。云“昆,兄也”者,昆,明也,以其次长,故以明为称弟。弟也,以其小,故以次弟为名。云“为姊妹在室亦如之”者,义同於上,姑在室也。
为众子。(众子者,长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子在室亦如之。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大夫则谓之庶子,降之为大功。天子、国君不服之。《内则》曰:
“冢子未食而见,必执其右手。子、庶子已食而见,必循其首。”) [疏]“为众子”。○注“众子”至“其首”。○释曰:众子卑於昆弟,故次之,注兼云女子之义,如上姑姊妹。但上注郑云“在室”,此不云在室可知,故略不言也。昆弟众子及下昆弟之子者,皆不发传者,以其同是一体,故无异问。
姊妹女子子在室不见者,亦如上姑不见。雷氏云:“欲见出当及时”,又《大功章》见姑姊妹女子子嫁大功,明此在室可知,故略之也。云“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者,经不云士,郑云士者,《丧服》平文是士,故言士可知也。云“大夫则谓之庶子,降之为大功”者,下文大夫之子皆云庶子,降一等,故大功。云“天子国君不服之”者,以其绝旁亲,故知不服。若然,经所云唯据士也。引《内则》者,案彼云子生三月之末,释日翦发为{髟},以见於父。若冢子,生则见於正寝,其日夫妻共食,具视朔食,天子则大牢,诸侯则少牢,大夫特牲,士特豚。冢子未食而见,必执其右手,咳而名之。执右明授之室事,退入夫之燕寝乃食,下云其非冢子皆降一等。云“子庶子巳食而见必循其首”者,不授室事故也,而郑注未食已食,急正缓庶之义。言冢子犹言长子,通於下也,彼言子,谓妻所生第二已下,庶子谓妾子也。引之者,证言庶子是别於长者也。 昆弟之子。
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檀弓》曰:“丧服,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 [疏]“昆弟之子”。○注“檀弓”至“进之”。○释曰:昆弟子疏於亲子,故次之。世叔父为之,此两相为服,不言报者,引同己子,与亲子同,故不言报,是以《檀弓》为证,言“进”者,进同己子故也。
大夫之庶子为昆弟。(两言之者,子或为兄,或为弟。)
[疏]“大夫”至“昆弟”。○注“两言”至“为弟”。○释曰:此大夫之妾子,故言庶,若妻所生第二已下,当直云昆弟,不言庶也。云“两言之”者,以其妻所生子,或长於妾子,或小於妾子,故云两言之。子或为兄,或为弟,是以经昆弟并言之。
《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虽尊,不敢降其,重之也。子为庶昆弟,庶昆弟相为,亦如大夫为之。)
[疏]“传曰”至“降也”。○释曰:云“父之所不降”者,即《斩章》父为长子是也。云“子亦不敢降”者,於此服期是也。发“何以”传者,余兄弟相为皆大功,独为服期,故发问比例之传也。○注“大夫”至“为之”。○释曰:
云“大夫虽尊,不敢降其,重之也”者,释传父之所不降。云“子为庶昆弟”
已下,郑广明大夫与子所降者,以大夫子得行大夫礼,故父子俱降庶,庶又自相降也。如大夫为之皆大功也。
孙。
[疏]“孙”。○释曰:孙卑於昆弟,故次之。此谓子死,其孙承重者,祖为之期。 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也。有子者无孙,孙妇亦如之。(周之道,子死则立孙,是孙将上为祖后者也。长子在,则皆为庶孙耳,孙妇亦如之。
妇在,亦为庶孙之妇。凡父於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也。)
[疏]“传曰”至“如之”。○释曰:传云“何以”问比例者,亦为众孙大功,此独期,故发问也。云“有子者无孙”者,谓子在,不得立孙为后也。
云“孙妇亦如之”,亦谓不立之,故云亦如之也。○注“周之”至“期也”。○释曰:云“周之道,子死则立孙,是孙将上为祖后者也”者,此释祖为孙服重之义。言周之道,对殷道则不然,以其殷道,子死,弟乃当先立,故言周之道也。云“长子在则为庶孙耳”者,既子在不得立孙,明同庶孙之例。云“凡父於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也”者,案《丧服小记》云:“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妇之服也。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妇,将不传重於。及将传重者非,服之皆如众子庶妇也。”是以郑云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妇,非长子皆期。明非长子妇及於非孙传重,同於庶孙,大功可知也。若然,长子为父斩,父亦为斩,孙承重为祖斩,祖为之期,不报之斩者,父子一体,本有三年之情,故特为祖斩。祖为孙本非一体,但以报期,故期不得斩也。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 [疏]“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释曰:此谓其子后人反来为父母在者,欲其厚於所后,薄於本亲,抑之,故次在孙后也。若然,既为本生不降斩,至《礻覃杖章》者,亦是深抑厚於大宗也。言报者,既深抑之,使同本疏往来相报之法故也。 传曰:何以期也?不贰斩也。何以不贰斩也?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
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禽兽知母而不知父。
野人曰:父母何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绝。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也。子不得后大宗。
(都邑之士,则知尊弥,近政化也。大祖,始封之君。始祖者,感神灵而生,若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之所由出,谓祭天也。上犹远也。下犹近也。收族者,谓别亲疏,序昭穆。《大传》曰: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疏]“传曰”至“大宗”。○释曰:问者,本生父母应斩及三年,今乃不杖期,故问比例也。云“不贰斩”者,答辞。又不贰斩者,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此解不贰斩之意也。此问答虽兼母,专据父,故答以斩而言。案《丧服小记》云:“别子为祖,继别为大宗。”谓若鲁桓公夫人文姜生大子,名同,后为君,次子庆父、叔牙、季友,此三子谓之别子。别子者,皆以臣道事君,无兄弟相宗之法,与大子有别,又与后世为始,故称别子也。大宗有一,小宗有四。大宗一者,别子之子,者为诸弟来宗之,即谓之大宗。自此以下,相承,谓之百世不迁之宗。五服之内,亲者月如邦人,五服之外,皆来宗之,为之齐衰,《齐衰三月章》“为宗子之母妻”是也。小宗有四者,谓大宗之后生者,谓别子之弟。《小记》注云:“别子之世长子兄弟宗之。”第二已下,长者亲弟来宗之,为继祢小宗。更一世长者,非直亲兄弟,又从父昆弟亦来宗之,为继祖小宗。更一世长者,非直亲昆弟,从父昆弟,又有从祖昆弟来宗之,为继曾祖小宗。更一世长者,非直有亲昆弟,从父昆弟,从祖昆弟来宗之,又有从曾祖昆弟来宗之,为继高祖小宗也。更一世绝服,不复来事,以彼自事,五服内继高祖巳下者也。
四者皆是小宗,则家家皆有兄弟相事长者之小宗。虽家家尽有小宗,仍世事继高祖已下之小宗也,是以上传云“有余则归之宗”,亦谓当家之长为小宗者也。云“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者,此问小宗、大宗二者与何者为后,后大宗也。
案何休云“小宗无后当绝”,与此义同也。又云“后大宗者降其小宗”,此则继为人后为父母,父母尚降,明余皆降也。故《大功章》云“为人后者为其昆弟”,是降小宗之类也。云“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者,此问必后大宗,何意也?明宗子尊统领,是以《书传》云:“宗子燕族人於堂,宗妇燕族人於房,序之以昭穆”,既有族食、族燕齿序族人之事,是以须后不可绝也,故云尊之统也。
云“禽兽”已下者,因之尊宗子,遂广申尊祖,宗子之事也。云“禽兽知母不知父”者,《尔雅》云:“两足而羽谓之禽,四足而毛谓之兽。”彼对文而言之也。
若散文言之,兽亦名禽。禽兽所生,唯知随母,不知随父,是知母不知父。云“野人曰父母何焉”者,野人谓若《论语》郑注云“野人粗略”,与都邑之士相对。亦谓国外为野人,野人稍远政化,都邑之士为近政化。《周礼》云“野自六尺”之类者,不知分别父母尊卑也。云“都邑之士则知尊祢”者,士下对野人,上对大夫,则此士所谓在朝之士并在城郭士,民知义礼者,总谓之为士也。云“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者,此学谓乡庠序及国之大学、小学之学士,文王之世子亦云“学士”,虽未有官爵,以其习知四术,闲知六艺,知祖义父仁之礼,故敬父遂尊祖,得与大夫之贵同也。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皆是爵尊者,其德所及远之义也。云大宗“收族”已下,谓论大宗立后之意也。云“子不得后大宗”者,以其自当主家事并承重祭祀之事故也。○注“都邑”至“道然也”。
○释曰:都邑之士者,对天子诸侯曰国采地,大夫曰都邑。故《周礼。载师》有家邑、小都、大都,《春秋左氏》诸侯下大夫采地,亦云邑曰筑,都曰城。散文天子已下皆名都邑,都邑之内者,其民近政化。若然,天子诸侯施政化,民无以远近为异,但近者易化,远者难感,故民近政化者识深,则知尊父,远政化者识浅,不知父母有尊卑之别也。大祖始封之君者,案《周礼。典命》云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其爵皆加一等。加一等者,八命为上公九命,为牧八命,为侯伯七命,为子男五命,此皆为大祖,后世不毁其庙。若鲁之周公,齐之大公,卫之康叔,郑之桓公之类,皆是大祖者也。云“始祖感神灵而生,若后稷契也。
自,由也。及始祖所由出谓祭天”者,谓祭所感帝,还以始祖配之。案《大传》云:“王者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是后稷感东方青帝灵威仰所生,契感北方黑帝汁光纪所生。《易纬》云“三王之郊,一用夏正”。《郊特牲》云“兆日於南郊,就阳位”,则王者建寅之月祀所感帝於南郊,还以感生祖配祭,周以后稷,殷以契配之,故郑云谓祖配祭天也。又郑注《大传》云王者之先祖,皆感大微五帝之精以生,则不止后稷与契而已。但后稷感青帝所生,即《生民》诗云“履帝武敏歆”,据郑义,帝喾后世妃姜原履青帝大人迹而生后稷,殷之先母有氏之女简狄吞燕卵而生契,此二者文著,故郑据而言之,其实帝王皆有所感而生也。云“上犹远也,下犹近”者,天子始祖,诸侯及大祖,并於亲庙外祭之,是尊统远。大夫三庙,士二庙,中下士一庙,是卑者尊统近也。若然,此论大宗子,而言天子诸侯、大夫士之等者,欲见大宗子统领百世而不迁,又上祭别祖子大祖而不易,亦是尊统远。小宗子唯统五服之内,是尊统近,故传言尊统远近而云大宗者,尊之统也。又云大宗者,收族,是大宗统远之事也。引《大传》者,案彼称姓谓正姓,若殷于、周姬之类,缀之以食者,以食礼相连缀,使不相疏,若宗子於族人行族食、族燕者也。云“百世婚姻不通周道然”者,对殷道则不然,谓殷家不系之以正姓,但五世绝服,以后庶姓别於上,而戚单於下,下婚姻通也。引之者,证周之大宗子统领族人,序以昭穆,百世不乱之事也。
女子子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
[疏]“女子子”至“父后者”。○释曰:女子卑於男子,故次男子后。 传曰:为父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妇人不贰斩者何也?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妇人不能贰尊也。为昆弟之为父后者何以亦期也?妇人虽在外,必有归宗,曰小宗,故服期也。(从者,从其教令。归宗者,父虽卒,犹自归宗,其为父后持重者,不自绝於其族类也。曰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小宗明非一也,小宗有四。丈夫妇人之为小宗,各如其亲之服,辟大宗。) [疏]“传曰”至“服期也”。○释曰:经兼言父母,传特问父不问母者,家无二尊,故父在为母期,今出嫁仍期,但不杖礻覃而已。未多悬绝,故不问女子子在室斩衰三年。今出嫁与母同在不杖麻屦悬绝,故问云“为父何以期也”。
“妇人不贰斩也”,答辞。云“妇人不贰斩者何”,更问不贰斩之意也。云“妇人有三从之义”已下,答辞。前《斩章》云为人后,不云丈夫不贰斩,至此女子子云妇人不贰斩者,则丈夫容有贰斩,故有为长子皆斩。又《丧服四制》云:
“门内之治,恩扌义,门外之治,义断恩。”至於君父别时而丧,仍得为父申斩,则丈夫有二斩。至於女子子在家为父,出嫁为夫,唯一无二,故特言妇人,是异於男子故也。若然,案《杂记》云:“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是妇人为夫并为君得二斩者,然则此妇人不贰斩者,在家为父斩,出嫁为夫斩,为父期,此其常事。彼为君不可以轻服,服君非常之事,不得决此也。言妇人有三从之义者,欲言不贰斩之意,妇人从人所从,即为之斩。若然,夫死从子,不为子斩者,子为母齐衰,母为子不得过齐衰,故亦不斩也。云“妇人不能二尊”者,欲见不贰斩之义。云曰“小宗故服期”者,欲见大宗子百世不迁,妇人所归,虽不归大宗,宗内丈夫,妇人为之齐衰三月。小宗宗内兄弟父之长者为之,妇人之所归宗者,归此小宗,遂之期,与大宗别。传恐人疑为大宗,故辨之曰小宗故服期也。○注“从者”至“大宗”。○释曰:归宗者父虽卒犹自归宗,知义然者,若父母在,嫁女自当归宁父母,何须归宗子。传言“妇人虽在外必归宗”,明是据父母卒者,故郑据父母卒而言。若然,天子诸侯夫人父母卒,不得归宗,以其人君绝宗,故许穆夫人、卫侯之女,父死不得归,赋《载驰》诗是也。云“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者,郑解传意言“曰小宗”者,传重释归宗,是乃小宗也。云“明非一”者,欲见家家皆有也。云“小宗有四”者,已於上释。云“丈夫妇人为小宗各如其亲之服”者,谓各如五服尊卑,服之无所加减。云“避大宗”者,大宗则齐衰三月,云丈夫妇人五服外,皆齐衰三月。五服内,月如邦人,亦皆齐衰,无大功、小功、缌麻,故云避大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