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正义》 下经夬传卷五

作者:王弼、韩康伯、孔颖达

上经需传卷二

干下坎上。需:有孚,光亨贞吉,利涉大川。

[疏]正义曰:「此需卦系辞也。「需」者,待也。物初蒙稚,待养而成,无信即不立,所待唯信也,故云「需有孚」,言《需》之为体,唯有信也。「光亨贞吉」者,若能有信,即需道光明物得亨通,于正则吉,故云「光亨贞吉」也。「利涉大川」者,以刚健而进,即不患於险,干德乃亨,故云「利涉大川」。

《彖》曰:需,须也,险在前也。刚健而不陷,其义不困穷矣。「需有孚,光亨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谓五也,位乎天位,用其中正,以此待物,需道毕矣,故「光亨贞吉」。

[疏]「彖曰需须也」至「以正中也」。○正义曰:此释需卦系辞。需,须也。「险在前」者,释需卦之名也,是需待之义,故云「需,须也」。「险在前」,释所以需待由险难在前,故有待乃进也。「刚健而不陷,其义不困穷矣」者,解需道所以得亨,由干之刚健,前虽遇险而不被陷滯,是其需待之义,不有困穷矣,故得「光亨贞吉」,由干之德也。「需有孚,光亨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者,此叠出需卦系辞,然后释之也。言此需体非但得干之刚彊而不陷,又由中正之力也。以九五居乎天子之位,又以阳居阳,正而得中,故能有信,光明亨通而贞吉也。刚健而不陷,只由二象之德,位乎天位以正中,是九五之德也。凡卦之为体,或直取象而为卦德者,或直取爻而为卦德者,或以兼象兼爻而为卦德者,此卦之例是也。○注「谓五也」至「光亨贞吉」。○正义曰:「需道毕矣」者,凡需待之义先须於信,后乃光明亨通於物而贞吉,能备此事,是须道终毕。五即居於天位,以阳居尊,中则不偏,正则无邪。以此待物,则所为皆成,故「需道毕矣」。

利涉大川,往有功也。干德获进,往輒亨也。

[疏]「利涉大川往有功也」。○正义曰:释「利涉大川」之义,以干刚健,故行险有功也。○注「干德」至「亨也」。○正义曰:前云「刚健而不陷」,此云「往有功」,刚健即「干」也。故「干」德获进,往而有功,即是往輒亨通也。此虽释「利涉大川」,兼释上「光亨」之义,由是「光亨」乃得「利涉大川」,故於利涉大川乃明亨也。

《象》曰:云上於天,需,君子以饮食宴乐。童蒙已发,盛德光亨,饮食宴乐,其在兹乎!

[疏]「《象》曰」至「饮食宴乐」。○正义曰:坎既为险,又为雨,今不言险雨者,此象不取险难之义也。故不云「险」也。雨是巳下之物,不是须待之义,故不云「雨」也。不言天上有云,而言「云上於天」者,若是天上有云,无以见欲雨之义,故云「云上於天」。若言「云上於天」,是天之欲雨,待时而落,所以明「需」大惠將施而盛德又亨,故君子於此之时「以饮食宴乐」。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无咎。居需之时,最远於难,能抑其进以远险待时,虽不应几,可以保常也。

[疏]正义曰:但难在於坎,初九去难既远,故待时在於郊。郊者是境上之地,亦去水远也。「利用恒,无咎」者,恒,常也,远难待时以避其害,故宜利保守其常,所以无咎,犹不能见几速进,但得无咎而已。

《象》曰:「需於郊」,不犯难行也。「利用恒无咎」,未失常也。

[疏]正义曰:「不犯难行」者,去难既远,故不犯难而行,「未失常」者,不敢速进,远难待时,是未失常也。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终吉。將近於难,故曰「需於沙」也。不至致寇,故曰「小有言」也。近不逼难,远不后时,履健居中,以待其会,虽「小有言」,以吉终也。

[疏]正义曰:沙是水傍之地,去水渐近,待时于沙,故难稍近。虽未致寇,而「小有言」以相责让。「近不逼难,远不后时」,但「履健居中,以待要会」,虽小有责让之言,而终得其吉也。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虽「小有言」,以终吉也。

[疏]正义曰:「需于沙衍在中」者,衍谓宽衍,去难虽近,犹未逼於难,而宽衍在其中也,故「虽小有言,以吉终也」。

九三:需於泥,致寇至。以刚逼难,欲进其道,所以招寇而致敌也。犹有须焉,不陷其刚。寇之来也,自我所招,敬慎防备,可以不败。

[疏]正义曰:泥者,水傍之地,泥溺之处,逼近於难,欲进其道,难必害已。故致寇至,犹且迟疑而需待时,虽即有寇至,亦未为祸败也。

《象》曰:「需於泥」,灾在外也。白我致寇,敬慎不败也。

[疏]正义曰:「灾在外」者,释「需於泥」之义,言为「需」虽復在泥,泥犹居水之外,即灾在身外之义,未陷其刚之义,故可用「需」以免。「自我致寇,敬慎不败」者,自,由也,由我欲进而致寇来,已若敬慎,则不有祸败也。

六四:需於血,出自穴。凡称血者,阴阳相伤者也。阴阳相近而不相得,阳欲进而阴塞之,则相害也。穴者,阴之路也,处坎之始,居穴者也。九三刚进,四不能距,见侵则辟,顺以听命者也,故曰「需於血,出自穴」也。

[疏]「六四需於血出自穴」。○正义曰:「需於血」者,谓阴阳相伤,故有血也。九三之阳而欲上进,此六四之阴而塞其路,两相妨害,故称「血」。言待时於血,犹待时於难中也。「出自穴」者,穴即阴之路也,而处坎之始,是居穴者也。三来逼己,四不能距,故出此所居之穴以避之,但顺以听命而得免咎也,故《象》云「需於血,顺以听命」也。○注「凡称血者」至「出自穴也」。○正义曰:「凡称血」者,阴阳相伤者也,即坤之上六「其血玄黄」是也。「穴者阴之路也」者,凡孔穴穿道,皆是幽隱,故云「阴之路也」。「处坎之始,居穴」者,坎是坎险,若处坎之上,即是出穴者也,处坎之始,是居穴者也。但易含万象,此六四一爻,若以战斗言之,其出则为血也;若以居处言之,其处则为穴也。穴之与血,各隨事义也。

《象》曰:「需於血」,顺以听也。

九五:需于酒食,贞吉。「需」之所须,以待达也。已得天位,畅其中正,无所復须,故酒食而已获「贞吉」也。

[疏]正义曰:「需于酒食贞吉」者,五既为需之主,已得天位,无所復需,但以需待酒食以递相宴乐而得贞吉。

《象》曰:「酒食贞吉」,以中正也。

[疏]正义曰:释「酒食贞吉」之义,言九五居中得正,「需」道亨通,上下无事也。

上六:入於穴,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终吉。六四所以「出自穴」者,以不与三相得而塞其路,不辟则害,故不得不「出自穴」而辟之也。至於上六,处卦之终,非塞路者也。与三为应,三来之已,乃为己援,故无畏害之辟,而乃有入穴之固也。三阳所以不敢进者,须难之终也。难终则至,不待召也。己居难终,故自来也。处无位之地,以一阴而为三阳之主,故必敬之而后终吉。

[疏]「上六」至「敬之终吉」。○正义曰:「上六入於穴」者,上六阴爻,故亦称「穴」也。上六与三相应,三来之已,不为祸害,乃得为已援助,故上六无所畏忌,乃「入於穴」而居也。「有不速之客三人来」者,速,召也,不须召唤之客有三人自来。三人谓「初九」、「九二」、「九三」。此三阳务欲前进,但畏於险难,不能前进。其难既通,三阳务欲上升,不须召唤而自来,故云「有不速之客三人来」也。「敬之终吉」者,上六居无位之地,以一阴而为三阳之主,不可怠慢,故须恭敬此三阳,乃得终吉。

《象》曰:不速之客来,「敬之终吉」,虽不当位,未大失也。处无位之地,不当位者也。敬之则得终吉,故虽不当位,未大失也。

[疏]正义曰:「虽不当位未大失」者,释「敬之终吉」之义。言已虽不当位,而以一阴为三阳之主,若不敬之,则有凶害。今由己能敬之,虽不当位,亦未有大失,言初时虽有小失,终久乃获吉,故云「未大失」也。且《需》之一卦,须待难通,其於六爻,皆假他物之象以明人事,待通而亨,须待之义。且凡人万事,或有去难远近,须出须处,法此六爻,即万事尽矣,不可皆以人事曲细比之。《易》之诸爻之例,並皆放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