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读音 要約的意思

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 yào
  • yuē

“要約”的读音

拼音读音
[yào yuē]
汉字注音:
ㄧㄠˋ ㄩㄝ
简繁字形:
要约
是否常用:

“要約”的意思

基本解释

基本解释

1.立盟;立约;约定。 2.指契约﹑盟约。 3.控制;约束。 4.邀约;邀请。

辞典解释

要约  yāo yuē  ㄧㄠ ㄩㄝ  

约束。
《史记.卷七八.春申君传》:「王之地一经两海,要约天下,是燕、赵无齐、楚,齐、楚无燕、赵也。」

契约。
《清平山堂话本.阴隲积善》:「官凭文引,私凭要约。若便还你,恐后无以为凭。」

法律上指以缔结契约为目的,而向相对人所为之意思表示。

要约  yào yuē  ㄧㄠˋ ㄩㄝ  

简要约略。
《书经.顾命》唐.孔颖达.正义:「王之所命,实普命群臣;序以要约为言,直云命召公毕公。」
南朝梁.刘勰《文心雕龙.论说》:「若毛公之训诗,安国之传书,郑君之释礼,王弼之解易,要约明畅,可为式矣。」

英语 to restrict, to agree to a contract, offer, bid

德语 Angebot (S)​

法语 proposition, faire une offre

网络解释

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要約”的单字解释

】:[yào]1.重要:主要。紧要。险要。要事。要道。2.重要的内容:纲要。摘要。提要。择要记录。3.希望得到;希望保持:他要一台电脑。这本书我还要呢!4.因为希望得到或收回而有所表示;索取:要账。小弟弟跟姐姐要钢笔用。5.请求:她要我替她写信。6.助动词。表示做某件事的意志:他要学游泳。7.助动词。须要;应该:路很滑,大家要小心!。早点儿睡吧,明天还要起早呢!8.需要:我做件上衣要多少布?。由北京到天津坐汽车要两个小时。9.助动词。将要:我们要出国旅游了。要下雨了。10.助动词。表示估计,用于比较:夏天屋子里太热,树荫底下要凉快得多。11.如果:明天要下雨,我就不去了。12.要么:要就去打球,要就去溜冰,别再犹豫了。[yāo]1.求:要求。2.强迫;威胁:要挟。3.同“”。4.又同“”。
】:[yuē]1.纏束;環束。2.繩子。3.約束;檢束。4.阻止;攔阻。5.指防水、攔水的堤壩。6.少;省減;簡約。7.簡要;簡單。8.貧困。9.引申為衰減。10.卑微;卑下。11.以語言或文字訂立共同應遵守的條件。12.邀結;邀請。13.置辦配備。14.屈折內縮。15.求取。16.估量。17.塗飾。18.掠,拂過。19.籠罩。20.大略;大約。21.數學上的約分。參見“約分”。22.姓。古有約續。見《通志·氏族五》。[yāo]方言。用秤稱。

“要約”的相关词语

* 要約的读音是:yào yuē,要約的意思: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