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十·户口考一

作者:马端临
  ○历代户口丁中赋役

  夏禹平水土九州,人口千三百五十五万三千九百二十三。涂山之会,诸侯执玉帛者万国。及其衰也,诸侯相兼,逮汤受命,其能存者三千余国,方於涂山,十损其七。周武王定天下,列五等之封,凡千七百七十三国,又减汤时千三百国,人众之损亦如之。周公相成王,致理刑措,人口千三百七十万四千九百二十三,此周之极盛也。

  小司徒之职,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数,以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凡征役之施舍,与其祭祀饮食丧纪之禁令(郑司农云:“九比,谓九夫为井。”康成谓:“九比者,冢宰职出九赋者人之数也。”)。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

  乃均土地,以稽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可任,谓丁强任力役之事者。出老者,以其余男女、强弱相半其大数。)凡起徒役,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羡,饶也。田,谓猎也。追,追寇贼也。竭作,尽行)。  乡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岁时入其书(征之,给公上事也。国中,城郭内。年十五以下为六尺;二十为七尺,国中晚赋而早免之,以其所居复多役少;野早赋而晚免之,以其复少役多)。

  《朱子语录》曰:“问:‘周制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乡遂所以不为井者何故?曰:‘都鄙以四起数,五六家始出一人,故甸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乡遂以五起数,家出一人为兵,以守卫王畿。役次必简,故《周礼》惟挽柩则用之,此役之最轻者。”

  山斋易氏曰:“近郊之民,王之内地,共辇之事,职无虚月,追胥之比,无时无之。故七尺而征,六十而舍,则稍优於畿外,非姑息也。远郊之地,王之外地也,其沟洫之制,各有司存,野役之起,不及其羡。故六尺而征,六十五而舍,则稍重於内地,非荼毒也。园廛二十而一,若轻於近郊也,而草木之毓,夫家之聚,不可以扰,扰则不能以宁居,是故二十而税一。漆林二十而五,若重於远郊也,而器用之末作,商贾之资利,不可不抑,不抑则必至於忘本,是二十而五,系近郊、远郊劳佚所系。”

  《载师》: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夫税者,百亩之税;家税者,出士徒车辇,给徭役。横渠张氏曰:“夫家之征,疑无过家一人者,谓之夫;余夫竭作,或三人,或二人,或二家五人,谓之家。”)。  《闾师》:凡无职者,出夫布。

  民无职者一而已,《载师》出夫家之征,《闾师》止言出夫布,何也?《载师》承上文宅不毛、田不耕之后,乃示罚之法也。《闾师》承上文九职任民之役,乃常法也。均一无职之民,而待之有二法,何也?盖古人於游惰不耕及商贾末作之人,皆於常法之外别立法以抑之。如关市或讥而不征,或征之。讥者,常法也;征者,所以抑之也。民或出夫布,或并出夫家之征。夫布,其常也;并出夫家,所以抑之也。夫家解当如横渠之说,郑注谓令出一夫百亩之税,则无田而所征与受田者等,不几太酷矣。

  遂大夫以岁时稽其夫家之众寡、六畜、田野,辨其可任者,与其可施舍者,掌其政令禁戒。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於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三官以贰佐王治者,当以民多少黜陟主民之吏)。均人掌均人民、牛马、车辇之力政(政读为征。人民,则治城郭、涂巷、沟渠。牛马、车辇,转委积之属)。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旬,均也);凶札,则无力政。

  《王制》: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

  宣王既丧南国之师(败於姜戎是也),乃料民於太原。

  仲山甫谏曰:“民不可料也。夫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司民协孤终(掌民数者。无父曰孤。终,死也),司商协民姓(掌赐族受姓之官),司徒协旅(合师旅),司寇协奸(刑官,知死刑之数),牧协职(牧养牺牲,合其物色之数),工协革(百工之官,更制度合其数),场协入(场圃黍稷之数),廪协出(廪人掌九出用之数),是则少多、死生、出入、往来者,皆可知也。於是乎又审之以事(事,谓国籍田、狩,简知其数),王治农於籍、於农隙,耨获亦於籍,於既,狩於毕时(,秋时。毕,冬时),是皆习民数者也,又何料焉。不谓其少而大料之,是示少而恶事也(言王不谓其众少而大料数之,是示以寡少,又厌恶政事,不能修之意也)。临政示少,诸侯避之。治民恶事,无以赋令。且无故而料民,天之所恶也,害於政而妨於后嗣。”王卒料之,及幽王乃废灭。

  平王东迁三十余年。庄王十三年,齐桓公二年,五千里外非天子之御,自太子、公侯以下至於庶人,凡千一百九十四万一千九百二十三人。

  战国之时,考苏、张之说,计秦及山东六国戎卒,尚余五百余万,推人口数尚当千余万。秦兼诸侯,所杀三分居二,犹以余力北筑长城四十余万,南戍五岭五十余万,阿房、骊山七十余万,十余年,百姓死没,相踵於路。陈、项又肆其酷烈,新安之坑,二十余万,彭城之战,雎水不流。汉高帝定天下,人之死伤亦数百万,是以平城之卒不过三十万,方之六国,十分无三。

  右杜氏《通典》所考东迁以后,汉初户口数目,大约如此。

  秦用商鞅之法,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於古(更卒,谓给郡县一月而更者。正卒,谓给中都官者也)。汉兴,循而未改。

  汉高祖四年八月,初为算赋(《汉仪注》:人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并车马)。

  按:户口之赋始於此。古之治民者,有田则税之,有身则役之,未有税其身者也。汉法:民年十五而算,出口赋,至五十六而除;二十而傅,给徭役,亦五十六而除。是且税之且役之也。

  十一年,诏曰:“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据四年算赋减其半也)。”  更赋(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为卒更也。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为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繇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为过更也。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货志》曰:‘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於古。’此汉初因秦法而行,后遂改易,有谪乃戍边一岁耳。”)。

  惠帝六年,令民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谪之也)。

  文帝偃武修文,丁男三年而一事,民赋四十(常赋,岁一事,每算百二十。

  时天下民多,故三岁一事,赋四十也)。  吴以铜盐,故百姓无赋,卒、践更,辄予平贾。

  景帝二年,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

  徐氏曰:“按《高纪》: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疲癃。”《汉仪注》:“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驰战陈,年五十六乃免为庶民,就田里。”则知汉初民在官三十有三年也。今景帝更为异制,令男子年二十始傅,则在官三十有六年矣。

  武帝建元元年,诏民年八十复二算(二口之算也)。

  元封元年,行所巡县,无出今年算。

  昭帝元凤四年,诏收四年、五年口赋(《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勿收(更赋注见上)。

  按算赋十五岁以上方出,此口赋则十五岁以前未算时所赋也。

  元平元年,诏减口赋钱。有司奏请减什三,上许之。

  宣帝地节三年,流民还归者且勿算事。

  甘露元年,减民算三十(一算减钱三十也)。

  五凤三年,减天下口钱。

  按:汉始有口赋,然颇轻於后代。至昭、宣时又时有减免,且令流民还归者勿算。故其时胶东相王成遂伪增上流民自占八万余口,以蒙显赏。则以流徙者算数既除,州郡无逋负之责,可以容伪故也。

  元帝时,贡禹请民年二十乃算。

  禹以为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於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於生子辄杀。宜令民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天子下其议,令民产子七岁乃出口钱自此始。

  成帝建始二年,减天下赋钱,算四十。  惠帝即位,令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所与(同居,谓同籍同财也)。

  《货殖传》:秦、汉之制,列侯封君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庶民农工商贾,率一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即二十万,而更繇租赋出其中,衣食好美矣。

  按:汉法有口赋、有户赋。口赋,则算赋是也。户赋,见於史者惟此二条。

  《货殖传》所言,则是封君食邑户所赋。然则地土之不以封者,县官别赋之欤?

  抑无此赋也?庶民农工商贾以下,似是百户赋二十,与上悬绝,殊不可晓,又谓之息二千,岂官每户贷以一文,而万户取其息二千乎?当考。

  汉自高祖讫於孝平,民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汉极盛矣(汉之户口至元始二年最为殷盛,故志举之以为数)。

  王莽篡位,以《周官》税民,凡田不耕者为不殖,出三夫之税;城郭中宅不树艺者为不毛,出三夫之布;民浮游无事,出夫布一匹,其不能出布者冗作(冗,散也,人勇反),县官衣食之。

  世祖建武二十二年,地震,压死者其口赋逋税勿收。  明帝即位九月,发天水三千人讨叛羌,复是岁更赋。  永平五年,复元氏田租、更赋六岁。  永平九年,徙朔方者复口算。  章帝元和元年,人无田徙他界者,除算三年。

  二年,诏曰:“《令》‘人之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令诸怀妊者赐胎养,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著以为令。”

  和帝永元六年,流民就践还归者,复一岁田租、更赋。

  安帝元初四年,除三年过更、口算。

  元初元年,除三辅三岁更赋、口算。

  顺帝永建五年,郡国贫人被灾伤者,勿收责今年过更。

  阳嘉元年,勿收更、租、口赋。  永和四年,除太原民更赋,金城、陇西地震灾甚者,勿收口赋。  桓帝永寿元年,复泰山、琅琊更、算。  光武中元二年,户四百二十七万九千六百三十四,口二千一百万七千八百二十。

  明帝永平十八年,户五百八十六万百七十三,口三千四百一十二万五千二十一。

  章帝章和二年,户七百四十五万六千七百八十四,口四千三百三十五万六千三百六十七。

  和帝永兴元年,户九百二十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二,口五千三百二十五万六千二百二十九。

  安帝延光四年,户九百六十四万七千八百三十八,口四千八百六十九万七百八十九。

  顺帝建康元年,户九百九十四万六千九百一十九,口四千九百七十三万五百五十。

  冲帝永嘉元年,户九百九十三万七千六百八十,口四千九百五十二万四千一百八十三。

  质帝本初元年,户九百三十四万八千二百二十七,口四千七百五十六万六千七百七十二。

  右《郡国志》注,伏无忌所记,每帝崩辄记户口及垦田大数列於后,以见滋减之差(垦田数见《田赋门》)。光武中兴之后,三十余年所附养,至末年,户数仅及西都孝平时四分之一,兵革之祸可畏哉!嗣是累朝休养生息,每每增羡,固其理也。但冲、质二帝享国各止一年二年之,史所载无大兵革饥馑,而永嘉户数损於建康一万,本初户数损於永嘉五十八万有奇,殊不可晓,岂纪录之误邪?

  桓帝永寿二年,户千六百七万九百六,口五千六万六千八百五十六。  右东都户口极盛之数。此系《后汉书。郡国志》所载,如《通典》则以为户千六十七万七千九百六十,口五千六百四十八万六千八百五十六。户少於《汉书五》百三十八万有奇,口多於《后汉书》六百四十二万有奇,未知孰是。

  灵帝遭黄巾之乱,献帝罹董卓之难,大焚宫庙,劫御西迁,京师萧条,豪杰并争,郭汜、李亻之徒,残害又甚,是以兴平、建安之际,海内荒废,天子奔流,白骨盈野。故陕津之难,以箕撮指,安邑之东,后裳不全。遂有戎寇,雄雌未定,割剥庶民三十余年。及魏武克平天下,文帝受禅,人众之损,万有一存。

  魏武据中原,刘备割巴蜀,孙权尽有江东之地,三国鼎立,战争不息。魏氏户六十六万三千四百二十三,口四百四十三万二千八百八十一。

  汉昭烈章武元年,有户二十万,男女九十万。蜀亡时,户二十八万,口九十四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  吴赤乌五年,户五十二万,男女口二百三十万。吴亡时,户五十三万,吏三万二千,兵二十三万,男女口二百三十万,后宫五千余人。

  刘昭补注《后汉。郡国志注》曰:“魏景元四年,与蜀通计民户九十四万三千四百二十三,口五百三十七万二千八百九十一。又按正始五年,扬威将军朱照日所上吴之所领兵户凡十三万二千,推其民数,不能多蜀矣。昔汉永和五年,南阳户五十余万,汝南户四十万,方之於今,三帝鼎足,不逾二郡,加有食禄复除之民,凶年饥疾之难,且可供役裁足一郡,以一郡之用供三帝之用,斯亦勤矣。”魏武帝初平袁氏,定邺都,制赋,户绢二匹、绵二斤(见《田赋门》)。

  晋武帝平吴之后,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ク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占田数见《田赋门》)。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  蜀李雄薄赋,其人口出钱四十文。巴人谓赋为ク,因为名焉。ク之名旧矣,其赋钱四十,则起於李雄也。

  晋武帝太康元年,平吴之后,九州攸同,大抵编户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四十,口千六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六十三,此晋之极盛也。

  后赵石勒据有河北,初文武官上疏,请依刘备在蜀、魏王在邺故事。魏王即曹公。以河内、魏、绛等十一郡并前赵国合二十四,户二十九万,为赵国。前秦苻坚灭前燕慕容,入邺阅其名籍,户二百四十五万八千九百六十九,口九千九百九十八万七千九百三十五,徙关东豪杰及诸杂夷十万口於关中,平燕定蜀之后,伪代之盛也。时关陇清宴,百姓丰乐,自长安至於诸州,二十里一亭,四十里一驿,行者取给於途,工贾资贩於道。  孝武帝太元二年,除度定田收租之制,公王以下口税三斛,唯蠲在身之役。

  八年,又增税米五石。  南燕主慕容备德优迁徙之民,使之长复不役,民缘此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以避课役。尚书请加隐核,从之。得荫户五万八千。

  宋武帝北取南燕,平广固(今北海郡),西灭姚秦,平关、洛,长河以南尽为宋有。帝素节俭,文帝励精勤民,元嘉之治,比於文、景。国富兵强,更务远略,师徒覆败,江左虚耗。今按本史,孝武大明八年,户九十万六千八百七十,口四百六十八万五千五百一。

  宋文帝元嘉中,始兴太守孙豁上表曰:“武吏年满十六便课米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课三十斛,一户内随丁多少悉皆输米,且十三儿未堪田作,或是单迥,便自逃匿。户口之减,实此之由。宜更量课限,使得存立。今若减其米课,虽有交损,考之将来,理有深益。”诏善之。

  按:汉以前,田赋自为田赋,户口之赋自为户口之赋。魏晋以来,似始混而赋之,所以晋孝武时除度定田收租之制,只口税三斛增至五石。而宋元嘉时,乃至课米六十斛,与晋制悬绝,殊不可晓。岂所谓六十斛者非一岁所赋邪?当考。

  宋孝武帝大明五年,制:天下人户,岁输布四尺。  孝武大明中,王敬弘上言:“旧制,人年十二半役,十六全役,当以十三以上自能营私及公,故以充役。考之见事,犹或未尽。体有强弱,不皆称年。循吏恤隐,可无甚患,庸愚守宰,必有勤剧,况值苛政,岂可称言!至今逃窜求免,胎孕不育,乃避罪宪,实亦由兹。今皇化维新,四方无事,役名之宜,应存消息。

  十五至十六宜为半丁,十七为全丁。”帝从之。

  齐氏六主,年代短促,其户口未详。

  齐自永元以后,魏每来伐,继以内难,扬、徐二州人丁三人取两,以此为率,远郡悉令上米。准行一人五十斛,输米既毕,就役如故。又先是诸郡役人,多依人士为附隶,谓之属名。又东境役苦,百姓多注籍诈病遣外,医巫在所检占,诸属名并取病身,凡属名多不合役,往往所在并是复荫之家。凡注病者,或以积年皆摄充将役,又追责病者租布,随其年岁多少,衔命之人皆务货赂,随意纵舍。

  梁武之初,亦称为治,后侯景逆乱,竟以幽毙。元帝才及三年,便至覆灭,坟籍亦同灰烬,户口不能详究。  陈武帝荆州之西既非我有,淮、肥之内力不能加。宣帝勤恤民隐,时称令主,阅其本史,户六十万,而末年穷兵黩武,远事经略,吴明彻全军只轮不返,锐卒歼焉。至后主亡时,隋家所收户五十万,口二百万。

  后魏起自阴山,尽有中夏。孝文迁都河洛,定礼崇儒。明帝正光以前,时惟全盛,户口之数,比夫晋太康倍而余矣。

  按:太康平吴后,户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口千六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六十三。云倍而余,是其盛时则户有至五百余万矣。

  道武帝时,诏采诸漏户合输纶绵。自后诸逃户占为纟由茧罗者甚众,於是杂、营户师遍於天下,不隶守宰,赋役不同,户口错乱。景穆帝即位一切罢之,以属郡县。

  按:人户之以输财别为户计,不隶郡县,其事始此。魏令每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详见《田赋门》)。

  尔朱之乱,政移臣下,分为东西。权臣擅命,战争不息,人户流离,官司文簿散弃。今按旧史,户三百三十七万五千三百六十八。

  其时以征伐不息,唯河北三数大郡多千户以下,复通、新附之郡,小者户才二十,口百而已。

  齐神武秉政,乃命孙腾、高崇之分责无籍之户,得六十余万,於是侨居者各勒还本籍,是后租调之入有加焉。

  北齐承魏末丧乱,与周人抗衡,虽开拓淮南,而郡县褊小。文宣受禅,性多暴虐,及武成、后主俱是僻王,至崇化二年为周所灭。有户三百三万二千五百二十八,口二十万六千八百八十。

  北齐武成清河三年,乃令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以下为丁,十六以上、十七以下为中丁,六十六以上为老,十五以下为小。  后周闵、明二主,俱以弑崩。武帝诛权臣,揽庶政,恭俭节历,考名实,五六年内,平荡燕、齐,嗣子昏虐,亡不旋踵。大象中有户三百五十九万,口九百万九千六百四。

  周制:司役掌力役之政令,凡人自十八至五十九皆任於役,丰年不过三旬,中年则二旬,下年则一旬。起徒役无过家一人;有年八十者,一子不从役;百年者,家不从役;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役。若凶札,亦无力征。

  隋文帝颁新令,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岁以下为小,十七岁以下为中,十八岁以上为丁,以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开皇三年,乃令人以二十一成丁。炀帝即位,户口益多,男子以二十二为丁。高奏:“人课税,虽有定分,年恒征纳,除注常多,长吏肆情。文帐出没,既无定簿,难以推校。乃输籍之样,请遍下诸州,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人,各随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帝从之,自是奸无所容。

  《通典》论曰:“隋受周禅,至大业二年,有户八百九十万。盖承周、齐分据,暴君慢吏,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网隳废,奸伪尤滋。高睹流冗之病,建输籍之法,於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为浮客,被强家收太半之赋;为编奉公上,蒙轻减之征。浮客悉自归於编户,隋代之盛由此。  东坡苏氏曰:“古者以民之多寡,为国之贫富。故管仲以阴谋倾鲁、梁之民,而商鞅亦招三晋之人以并诸侯。当周之盛时,其民物之数登於王府者,盖拜而受之。自汉以来,丁口之蕃息与仓廪府库之盛莫如隋,其贡赋输籍之法,必有可观者。然学者以其得天下不以道,又不过再世而亡,是以鄙之,而无传焉。孔子曰‘不以人废言’,而况可以废一代之良法乎!文帝之初,有户三百六十余万,平陈所得又五十万,至大业之始,不及二十年,而增至八百九十余万者,何也?方是时,布帛之积至於无所容,资储之在天下者至不可胜数,及其败亡涂地,而洛口诸仓,足以致百万之众,岂可少哉!”

  文帝恭俭为治,不加赋於人。炀帝大业五年,户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三十六,口四千六百一万九千九百五十六,此隋之极盛也(后周静帝时,有户三百九十九万九千六百四,至隋开皇九年平陈,得户五十万,及是才二十六七年,直增四百八十万七千九百二十二)。

  炀帝承其全盛,遂恣荒淫,建洛邑,每月役丁二百万人;导洛至河及淮,又引沁水达河,北通涿郡,筑长城东西千余里,皆征百万余人。丁男不充,以妇女充役,而死者大半。天下之人十分九为盗贼,以至於亡。

  大业五年,民部侍郎裴蕴以民版籍脱漏,户口及诈注老少尚多,奏令貌阅,若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又许民纠得一丁者,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是时,诸郡计帐进丁二十四万三千,新附口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帝临朝览状曰:“前代无贤才,致此罔冒。今户口皆实,全由裴蕴。”由是渐见亲委。

  唐制: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授田法见《田赋门》)。

  定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后诏三等未定升降,宜为九等。凡丁附籍帐者,春附则课役并征,夏附则免课从役,秋附则课役俱免(其冒诈隐避以免课役者,不限附之早晚,皆征之)。制:每岁一造帐,三年一造籍,州县留五比,尚书省留三比。

  唐贞观户不满三百万,三年,户部奏中国人因塞外来归及突厥前后降附,开四夷为州县,获男子一百二十余万口。侯君集破高昌,得三郡、五县、二十二城,户八千四十六,口三万七千七百,马四千三百匹。永徽元年,户部奏:去年进户一十五万,通天下户三百八十万。

  致堂胡氏曰:“方隋之盛也,郡县民户尚版图者,八百九十余万。自李密、王、窦为倡,而山东尽为盗区,是后四方并兴,拥众十数万而加多者,垂五十余党,以郡县反者尚不与焉。至唐武德六七年,盖干戈扰狼吞虎噬者十三四年,而后内盗悉平。后二年太宗即位,贞观仁义之治兴,休息生养,至高宗永徽三年,天下乐业阜生,将一世矣,有司奏户口才及三百八十万。然则略会之隋氏极盛之民,经离乱之后,十存不能一二,皆起於独孤后无《关雎》之德,废长立少,而其祸至此也。”

  总章元年,司空李破高丽国,虏其王,下城百七十,户六十九万七千二百,配江淮以南、山南、京西。

  证圣元年,凤阁舍人李峤上表曰:“臣闻黎庶之数,户口之众,而条贯不失,按此可知者,在於各有管统,明其簿籍而已。今天下流散非一,或违背军镇,或因缘逐粮,苟免岁时,偷避徭役。此等浮衣寓食,积岁淹年,王役不供,簿籍不挂,或出入关防,或往来山泽,非直课调虚蠲,阙於恒赋,亦自诱动愚俗,堪为祸患,不可不深虑也。或逃亡之户,或有检察,即转入他境,还行自容,所司虽具设科条,颁其法禁,而相看为例,莫遵承;纵欲纠其愆违,加之刑罚,则百州千郡庸可尽科?前既依违,后仍积习,检获者无赏,停止者获原,浮逃不悛,亦由於此。今纵更搜检,委之州县,则还袭旧踪,卒於无益。臣以为宜令御史督察检校,设禁令以防之,垂恩德以抚之,施权衡以御之,为制限以一之,然后逃亡可还,浮寓可绝。所谓禁令者,使闾阎为保,递相觉察,前乖避皆许自新,仍有不出,辄听相告,每纠一人,随事加赏,明为科目,使知劝沮。所谓恩德者,逃亡之徒久离桑梓,粮储空阙,田野荒废,即当赈其乏少,助其修营,虽有缺赋悬徭,背军离镇,亦皆舍而不问,宽而勿征;其应还家而贫乏不能致者,乃给程粮,使达本贯。所谓权衡者,逃人有绝家去乡,失离本业,心乐所住,情不愿还,听於所在隶名,即编为户。夫愿小利者失大计,存近务者丧远图。今之议者,或不达於变通,以为军府之地,户不可移,关辅之人,贯不可改;而越关继踵,背府相寻,是开其逃亡而禁其割隶也。就令逃亡者多,不能总计割隶,犹当计其户等,量为节文,殷富者令还,贫弱者令住;检责已定,计料已明,户无失编,人无废业,然后按前躅,申旧章,严为防禁,与人更始。所谓限制者,逃亡之人应自首者,以符到百日为限,限满不出,依法科罪,迁之边州。如此,则户无所遗,人无所匿矣。”

  武后神龙元年,户六百三十五万六千一百四十一。  万岁通天元年,敕:“天下百姓,父母令外继别籍者,所析之户并须与本户同,不得降下;其应入役者,共计本户丁中,用为等级,不得以析生蠲免。”  元宗开元十四年,户七百六万九千五百六十五。

  八年,宇文融请括籍外逃户羡田,从之(见《田赋门》)。  按:开元二十五年《户令》云:“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无课口者为不课户。诸视流内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十以上,老男、废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为不课户,无夫者为寡妻妾,余准旧令。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五人,皆尽子孙听取,先亲皆先轻色,无近亲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内中男者并听;诸以子孙继绝应析户者,非年十八以上不得析,即所继处有母在,虽小亦听析出;诸户欲析出口为户及首附口为户者,非成丁皆不合析,应分者不用此令。诸户计年将入丁、老疾,应征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令貌形状,以为定簿,一定以后,不须更貌,若有奸欺者,听随事貌定,以附於实。”九年,制:天下虽三载定户,每载亦有团貌,自今以后,计其转年合入中男、成丁、五十九者,任追团貌。  天宝十三载,户九百六十一万九千二百五十四。

  《通典》:天宝十四载,管户总八百九十一万九千三百九,应不课户三百五十六万五千五百一,应课户五百三十四万九千二百八十;管田总五千二百九十一万九千三百九;不课口四千四百七十万九百八十八,课口八百二十万八千三百二十一,唐之极盛也。

  三载,更令民十八以上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又制:如闻百姓或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别籍异居。宜令州县勘会,一家有十丁以上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以上者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化。如更犯者,准法科罪。

  《通典》曰:“我国家自武德初至天宝末,凡百三十八年,可以比崇汉室,而人户才比於隋氏,盖有司不以经国驭远为意,法令不行,所在隐漏之甚也。”(愚论见《田赋门》)。

  致堂胡氏曰:“世有博古者,言自古人主养民至一千万户则止矣。三代以上无经据者;两汉而后,诚未有溢於一千万户;明皇几之矣,繁伙既甚,理复亏耗,岂人力所能遏哉!是以数言亦然亦不然也。然者,以汉文、景而武帝继之,以隋高祖而炀帝继之,以明皇而禄山出焉。不然者,尧、舜、禹、启太平凡三百余年,周成王身致刑措,康王、穆王、昭王嗣守丕业,太平亦二百余年,岂与后世中国无事之时浅促之比也。然则唐、虞、夏、周之民,岂止一千万户而已哉!养之既至,教之又备,无夭札瘥及兵革杀戮之祸,父子祖孙连数十世为太平之民,王者代天理物,於是为尽矣。明皇享国虽久,户口虽多,不待易世而身自毁之,比祸乱稍平,几去其半,徒以内有一杨太真,外有一李林甫而致之。呜呼!可不监哉,可不监哉!”

  肃宗至德元年,户八百一万八千七百一十。  干元三年,户一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三十四。

  敕:“逃亡户不得辄征,亲近及邻保务从减省,要在安存。”又敕:“应有逃户田宅并须官为租赁,取其价直以充课税。逃人归复,宜并还。所由亦不得称负欠租赋,别有追索。”

  《通典》:干元三年,见到帐百六十九州,应管户总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三十四,不课户总百一十七万四千五百九十二,课户七十五万八千五百八十二,管口总千六百九十九万三百八十六,不课口千四百六十一万九千五百八十七,课口二百三十七万七百九十九。自天宝十四载至干元三年,损户总五百九十八万二千五百八十四,损口总三千五百九十二万八千七百二十三。

  愚尝论汉以后以户口定赋,故虽极盛之时,而郡国所上户口版籍终不能及三代、两汉之数,盖以避赋重之故,递相隐漏。且疑天宝以上户不应不课者居三分之一有奇,今观干元户数,则不课者反居其太半,尤为可笑。然则,是岂足凭乎(详见《田赋门》)。

  代宗广德二年,户二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二十五。

  诏一户三丁者免一丁,凡亩税二升,男子二十五为成丁,五十五为老,以优民。

  二年,敕:“如有浮客愿编附,请射逃人物业者,便准式据丁口给授,如二年以上种植家业成者,虽本主到,不在还限,任别给授。”

  大历元年,制:“逃户复业者,给复二年。如百姓先卖田宅尽者,宜委本州县取逃死户田宅,量丁口充给。”

  德宗建中元年,定天下两税户,凡三百八十万五千七十六。

  《通典》:主户百八十余万,客户百三十余万。

  《通典》论曰:“昔贤云:‘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知荣辱。’夫子卫,冉子仆,曰:‘美哉,庶矣!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故知国足则政康,家足则教从,反是而理者,未之有也。夫家足不在於逃税,国足不在於重敛,若逃税则不土著而人贫,重敛则多养羸而国贫,不其然矣(管子曰:‘以正户籍,调之养羸。’羸者,大贾蓄家也。正数之户既避其赋役,则至浮浪,以大贾蓄家之所役属,自收其利也)。

  三王以前,井田定赋。秦革周制,汉因秦法。魏晋以降,名数虽繁,亦有良规,不救时弊。昔东晋之宅江南也,慕容、符、姚迭居中土,人无定本,伤理为深,遂有庚戍土断之令,财丰俗阜,实由於兹。其后法制废弛,旧弊复起,义熙之际,重举而行,已然之效,著在前志。隋受周禅,得户三百六十万,开皇九年平陈,又收户五十万,洎於大业二年,干戈不用,唯十八载,有户八百九十万矣(自平陈后,又加四百八十余万)。其时承西魏丧乱,周、齐分据,暴君慢吏,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网隳紊,奸伪尤滋。高睹流冗之病,建输籍之法,於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大半之赋,为编奉公上,蒙轻减之征(浮客,谓避公税,依强家作佃家也。荀悦论曰:‘公家之惠,优於三代;豪强之暴,酷於亡秦。是惠不下通,威福分於豪人也。’高设轻税之法,浮户悉自归於编户,隋代之盛,实由於此)。先敷其信,后行其令,庶怀惠,奸无所容。隋氏资储遍於天下,人俗康阜,之力焉。国家贞观中有户三百万,至天宝末百三十余年,才如隋氏之数。圣唐之盛,迈於西汉,约计天下编户合逾元始之,而名籍所少三百余万(贞观以后,加五百九十万,其时天下户都有八百九十余万也。汉武黩兵,人口减半,末年追悔,方息征伐。其后至平帝元始二年,经七十余载,有户千二百二十余万。唐百三十余年中,虽时起兵戎,都不至减耗,而浮浪日众,版图不收,若比量汉时,实合有加数。约计天下人户,少犹可有千三四百万矣)。直以选贤授任,多在艺文,才与职乖,法因事弊,隳循名责实之义,阙考言询事之道。习程典,亲簿领,谓之浅俗,务根本,去枝叶,目以迂阔。

  职事委於郡胥,货贿行於公府,而至此也。自建中初,天下编百三十万,赖分命黜陟,重为按比,收入公税,增倍而余(诸道加出百八十万,共得三百一十万)。

  遂令赋有常规,人知定制,贪冒之吏,莫得生奸,狡猾之,皆被其籍。诚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旧制:百姓备公上,计丁定庸调及租,其税户虽兼出王公以下,比之二三十分唯一耳。自兵兴以后,经费不充,於是征敛多名,且无常数,贪吏横恣,因缘为奸,法令莫得检制,庶不知告诉。其丁狡猾者即多规避,或假名入仕,或托迹为僧,或占募军伍,或依倚豪族,兼诸色役,万端蠲除。钝劣者即被征输,困竭日甚。建中新令,并入两税,常额既立,加益莫由,浮浪悉收,规避无所)。而使臣置制各殊,或有轻重未一,仍属多故。兵革氵存兴,旧额既在,见人渐艰。详今日之宜,酌晋、隋故事,版图可增其倍,征缮自减其半。赋既均一,人知税轻,免流离之患,益农桑之业,安人济用,莫过於斯矣(计诸簿帐所收,可有二百五十余万户。按历代户口,多不过五,少不减三,约计天下,除有兵马多处食盐,足知见在之数。者采晋、隋旧典制置,可得五百万矣。以五百万户共黜二百五十万户税,自然各减数)。古之为理也,在於周知人数,乃均其事役,则庶功以兴,国富家足,教从化被,风齐俗一。夫然,故灾不生,悖乱不起。所以《周官》有比、闾、族、党、州、乡、县、遂之制,维持其政,纲纪其人。孟冬司徒献民数於王,王拜而受之,其敬之守之如此之重也。及理道乖方,版图脱漏,人如鸟兽,飞走莫制,家以之乏,国以之贫,奸宄渐兴,倾覆不悟,斯政之大者远者,将求理平之道,非无其本欤!”

  宪宗元和时,户二百四十七万三千九百六十三。

  史官李吉甫撰《元和国计簿》十卷,总计天下方镇凡四十八道,管州府二百九十三,县一千四百五十三,见定户二百四十四万二百五十四(其凤翔、坊、宁、镇武、泾原、银夏、灵盐、河东、易定、魏博、镇翼、范阳、沧景、淮西、淄清十五道七十一州,并不申户口数目)。每岁赋入倚办,止於浙西、浙东、宣歙、淮南、江西、鄂岳、福建、湖南等道,合四十州,一百四十万户,比量天宝供税之户,四分有一。天下兵戎,仰给县官八十三万余人,比量士马,三分加一,率以两户资一兵。其他水旱所损征科妄敛,又在常役之外。

  六年,制:“自定两税以来,刺史以户口增损为其殿最,故有析户以张虚数,或分产以系户名,兼招引浮客,用为增益,至於税额,一无所加。徒使人心易摇,土著者寡。观察使严加访察,必令诣实。”

  衡州刺史吕温奏:“当州旧额户一万八千四百七,除贫穷死绝、老幼单独不支济外,堪差科户八千二百五十七。臣到后团定户税,次检责出所由隐藏不输税户一万六千七百。昨寻旧案,询问闾里,承前征税并无等第;又二十余年都不定户,存亡孰察,贫富不均。臣不敢因循,设法团定,检获隐户数约万余,州县虽不曾科征,所由已私自敛率。与其潜资於奸吏,岂若均助於疲人?臣请作此方圆,以救瘵,庶得下免偏苦,上不缺供。”敕旨:“宜付所司。”

  库部员外郎李渤上言:“臣过渭南长源乡,旧四百户,今才百户,阌乡县旧三千户,今才千户,他处皆然。盖由聚敛之臣,剥下媚上,惟思竭泽,不虑无鱼故也。”执政恶之,渤谢病免。

  致堂胡氏曰:“天宝初,户几一千万,元和初,合方镇有户百四十四万,是十失其八也。宪宗急於用兵,则养民之政不得厚,重以用异、铸聚敛,受诸道贡献,百姓难乎其阜蕃矣。”

  穆宗长庆时,户三百九十四万四千五百九十五。

  敬宗宝历时,户三百九十七万八千九百八十二。

  文宗开成四年,户四百九十九万六千七百五十二。

  《唐。食货志》:天宝户数通以二户养一兵,长庆以后,率三户养一兵(详见《国用门》)。

  武宗会昌时,户四百九十五万五千一百五十一。

  会昌元年正月,制:“安土重迁,黎民之性,苟非难窘,岂至流亡!将欲招绥,必在资产。诸道频遭灾,州县不为申奏,百姓输纳不办,多有逃移。长吏惧在官之时破失人户,或恐务免征税,减克料钱,於见在户中分外摊配;亦有破除逃户桑地,以充税钱。逃户产业已无,归还不得,见户每年加配,流亡转多。自今以后,应州县开成五年已前逃户,并委观察使、刺史差强明官,就乡村诣实检会桑田屋宇等,仍勒令长加检校,租佃与人,勿令荒废,据所得与纳户内征税,有余即官为收贮,待归还给付,如欠少,即与收贮,至归还日,不须征理。自今以后,二年不归复者,即仰县司召人给付承佃,仍给公凭,任为永业。其逃户钱草斛斗等,计留使钱物合十分中三分已上者,并仰於当州、当使杂给用钱内,方圆权落下,不得克正员官吏料钱及馆驿使料。递乘作人课等钱,仍任大户归还日,渐复元额。”

  大中二年正月制:“所在逃户见在桑田屋宇等,多是暂时东西,便被邻人与所由等计会,推云代纳税钱,悉将斫伐毁拆,及愿归复,多已荡尽,因致荒废,遂成闲田。从今已后,如有此色,勒村老人与所由并邻近等同检勘分明,分析作状,送县入案,任邻人及无田产人,且为佃事与纳税,如五年内不来复业者,便任佃人为主,逃户不在论理之限。其屋宇桑田树木等,权佃人逃户未归五年内,不得辄有毁除斫伐,如有违犯者,据根口量情科责,并科所由等不检校之罪。”

  会昌五年,天下所还俗僧尼二十六万五千余人,奴婢为两税户十五万人。

  周广顺三年,敕:“天下县邑素有差等,年代既深,增损不一。其中有户口虽众,地望则卑;地望虽高,户口至少,每至调集,不便铨衡。宜立成规,庶协公共。应天下州府及县,除赤县、畿县、次赤、次畿外,其余三千户以上为望县,二千户以上为紧县,一千户以上为上县,五百户以上为中县,不满五百户为中下县。宜令所司,据今年天下县户口数,定望、紧、上、中、下次等奏闻。”户部据今年诸州府所管县户数目,合定为望县六十四,紧县七十,上县一百二十四,中县六十五,下县九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