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造句
“本罪”的解释
1、论述本罪的罪与非罪,责任主体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罪数问题和刑事处罚。
2、最后一章刑篇分析本罪的配刑原则及刑种完善。
3、本罪是属于与行为犯、结果犯并列的情节犯.
4、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尽管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其区别又是十分明显的。
5、在本罪的主观方面,其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
6、本罪的行为特征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肉刑或变相肉刑。
7、然而日本罪恶的势力并未动容丝毫,将整个国家再次推入灾难的渊薮.
8、作为本罪客观行为表现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作严格的解释,以最大限度地克服小口袋罪的弊端。
9、同时,对于本罪中罚金刑的适用及与相关犯罪的区别也应予以充分重视.
10、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同时又提出了证明主观故意的一些措施.
11、主观方面本文坚持本罪只能是过失犯罪。
12、在司法实践中本罪与其他犯罪容易混淆,应加以区别.
13、本文第四部分主要对目前本罪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14、如对涉及主体方面的担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罪以及对本罪的刑事追究中出现的不协调问题等等。
15、第一章论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演进,本罪的立法价值和现实基础。
16、最后论述了本罪的概念和罪名的设置.
17、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策动叛变或策动叛敌的行为。
18、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充分认识洗钱罪的特征,才能正确认定本罪。
19、在斗殴故意问题上,文章主张主观上的对偶性仅是对客观斗殴行为的一种说明,这种故意不是本罪主观方面要件中的故意内容。
20、归根结底,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刑法表现出滞后性,而我国关于本罪的犯罪预防体系并不完善,具体而言就是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着严重不足。
21、本文在论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构成的基础上,对理论界争议比较多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结合外国相关犯罪的立法,对本罪的修改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22、在刑事责任方面,强调了复杂情况下直接责任人员的确定,论述了刑罚适用问题,提出并讨论了本罪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问题。
23、对单位行贿罪是1997刑法中增设的罪名,其立法本身还有诸多亟待完善之处。本罪的罪名宜修改为对国有单位受贿罪。
24、2004年2月,胡志标被法院终审以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5万元。
25、胡志标在一审中被认定票据诈骗罪被判了15年,挪用资金罪判了7年,虚报注册资本罪判3年,数罪并罚执行刑期20年。
26、中国家电业鼎盛时期风云人物,原爱多VCD创始人胡志标,2000年以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入狱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