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法的词语

关于宪法的词语:1. 宪法;2. 法律;3. 国家;4. 政府;5. 权利;6. 自由;7. 公民;8. 法治;9. 立法;10. 司法;11. 行政;12. 宪政;13. 人权;14. 民主;15. 责任;16. 社会公正;17. 公共利益;18. 公正审判;19. 选举;20. 参政

关于宪法的词语 相关词语和解释

词语拼音/解释
违宪 违宪 违宪(外文名Unconstitution), 违宪是宪法学中重要的概念,是指违反宪法的非法行为。违宪行为是最高的违法行为。但是违宪的内涵相当丰富。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违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宪法上的义务主体。第二、违宪违反的是宪法、宪法性法律甚至宪法惯例。 第三、违宪同样会产生法律责任,一般通过违宪审查机制来实现。
違憲 违宪 违宪(外文名Unconstitution), 违宪是宪法学中重要的概念,是指违反宪法的非法行为。违宪行为是最高的违法行为。但是违宪的内涵相当丰富。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违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宪法上的义务主体。第二、违宪违反的是宪法、宪法性法律甚至宪法惯例。 第三、违宪同样会产生法律责任,一般通过违宪审查机制来实现。
大法官 大法官 (法官等级的一个等级)大法官一般指法官的等级,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存在一定差异。如在中国大陆的大法官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是中国大陆法官的最高等级;中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是依照台湾地区当局“宪法”于最高司法机构——“司法院”中所设置,负责解释“宪法”,并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的职务。
基本法 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Basic Law),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含义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在港澳地区也有人称基本法为该地区的小宪法。此外,德国宪法的正规称呼就是“基本法”。
专员公署 专员公署 专员公署简称“专署”。中国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专区设置的派出机关。代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督促、指导和检查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并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设专员1人、副专员若干人和若干工作部门。1954年宪法始有专员公署的规定,1978年宪法改称地区行政公署。1982年宪法对此未作规定。
專員公署 专员公署 专员公署简称“专署”。中国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专区设置的派出机关。代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督促、指导和检查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并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设专员1人、副专员若干人和若干工作部门。1954年宪法始有专员公署的规定,1978年宪法改称地区行政公署。1982年宪法对此未作规定。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中国,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统 法统 法统,指宪法和法律的传统,是源自同一宪政基础的一国法律的统一体系。
法統 法统 法统,指宪法和法律的传统,是源自同一宪政基础的一国法律的统一体系。
公民基本义务 公民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基本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基础。公民的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一起共同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成文法 成文法 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成文法是“不成文法”的对称。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我国历代律法以及当今的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都是成文法。
时宪法 时宪法 时宪法 1944年12月生,河南鹿邑县人。现任河南省鹿邑肿瘤研究所、肿瘤医院副主任医师。
司法院 司法院 司法院(Judicial Yuan)系中国台湾地区最高“司法机关”,主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审判及对公务人员的惩戒审议等事项,并有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母法 母法 母法,是子法的对称。因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故通常亦有母法之称。
源源本本 源源本本【解释】源头和根本。多用以指事情的始末。【出处】清·李宝嘉《文明小史》第六十回:“自从这立宪二字发见了,就有人从西书上译出一部宪法新论,讲的源源本本,有条有理。”【示例】我已经查明白~是怎么一回事。 ◎茅盾《子夜》十五
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简称公投)是指公民就被提议之事案,表明赞成与否时所举行之投票,简称公投。公民投票是一种直接民主制的体现。 英文当中,公民投票的用语有两个,“referendum”和“plebiscite”。两者意思相近,一般来说可以互相替换。如果要区别,plebiscite较常用来指对于主权方面的决定,比如说国界或新宪法。 公民投票在台湾地区宪法当中,称之为“复决”。而两者在中文当中的语意,通常是指对事案进行的投票而言,与英文referendum的包含范围有些微差异。一般认为罢免也算是referendum的一种,而referendum的可投票者也有可能并非以公民为资格。
總綱 总纲 总纲是总的纲领或者总的纲要。生物学把同一门的生物按照彼此相似的特征和亲缘关系再分成若干群,每一群为“一纲”,“纲”以下再分为“目”。古代规范人的行为的称朝纲。党章、宪法中的总纲是指中心思想。
总纲 总纲 总纲是总的纲领或者总的纲要。生物学把同一门的生物按照彼此相似的特征和亲缘关系再分成若干群,每一群为“一纲”,“纲”以下再分为“目”。古代规范人的行为的称朝纲。党章、宪法中的总纲是指中心思想。
宪章 宪章 宪法,宪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对社会进行制度安排的基本形式,经历了由单一的政治制度安排到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在内的全方位的制度安排的过程,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憲章 宪章 '宪法,宪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对社会进行制度安排的基本形式,经历了由单一的政治制度安排到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在内的全方位的制度安排的过程,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三權憲法 辞典解释三权宪法  sān quán xiàn fǎ     采取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原则的宪法。如《法国第一共和宪法》及《美国联邦宪法》,即其著例。
公民 公民 (汉语词语)公民指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意识与臣民意识等相对,指一个国家的民众对社会和国家治理的参与意识。公民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包括以下的内容:公民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政治参与的基本条件是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成文憲法 辞典解释成文宪法  chéng wén xiàn fǎ     宪法中以一种或数种文书构成的独立法典,称为「成文宪法」。
聯邦憲法 辞典解释联邦宪法  lián bāng xiàn fǎ     由多数的邦国形成的联邦国家所共同拥立的宪法。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模宪 模宪 mó xiàn 模宪 法则。 汉 蔡邕 《文范先生陈仲弓铭》:“诞铺模宪,亦世作教。君之诲矣,民胥効矣。”
子法 子法 母法的对称。其含义有二:(1)指某一国家制定的某一法律,以外国法律为依据者,称其所依据之法律为子法;(2)指 规定的内容 不同只是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一问题法律效力不同以宪法为基础不得违背宪法。
主權 主权 (词语)主权(Sovereignty)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语言文字以及文明的独立都是主权的体现,简言之,为“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也是对内依法施政的权力来源,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一种力量和意志。主权的法律形式对内常规定于宪法或基本法中,对外则是国际的相互承认。因此它也是国家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国家主权的丧失往往意味着国家的解体或灭亡。 当今主权的概念正因为其至高无上的排他性,外交官不断援引之;跨国组织及企业设法规避之;政治学家、宪法、国际法学者等学者仍争论之,讨论全球化及国际及区域组织对主权概念的影响。
時憲法 时宪法 时宪法 1944年12月生,河南鹿邑县人。现任河南省鹿邑肿瘤研究所、肿瘤医院副主任医师。
模憲 模宪 mó xiàn 模宪 法则。 汉 蔡邕 《文范先生陈仲弓铭》:“诞铺模宪,亦世作教。君之诲矣,民胥効矣。”
根本大法 指国家的宪法。因一切法律都要根据宪法来制定,故称。
威瑪憲法 辞典解释威玛宪法  wēi mǎ xiàn fǎ     西元一九一九年,德国在威玛制定的德意志共和国宪法,对人民权利的保障有详细的规划。 德语 Weimarer Verfassung (S, Pol)​
立憲政體 辞典解释立宪政体  lì xiàn zhèng tǐ     凡制定《宪法》,以规定国家权力行使的政体,即称为「立宪政体」。
行憲紀念日 辞典解释行宪纪念日  xíng xiàn jì niàn rì     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国民政府于南京举行国民大会,制定宪法,次年同日正式施行。政府迁台后,至五十六年,特定每年此日为行宪纪念日。
椎輪大輅 【解释】语出 南朝 梁 萧统 《〈文选〉序》:“若夫椎轮为大辂之始,大辂宁有椎轮之质?”后因以“椎轮大辂”比喻事物由简到繁,由粗到精,逐步完善。亦用以称创始者。 别士 《刊印<宪政初纲>缘起》:“未知其事者,可以得其涯略;已知其事者,可以留备检查;其诸立宪之一助乎,吾知此为 中国 宪法史之椎轮大辂也。” 茅盾 《重印<中国神话研究ABC>感赋》:“病眼迷离感慨多,椎轮大辂竟如何。”
總辭 辞典解释总辞  zǒng cí      集体辞职。 如:「依我国宪法精神及宪政惯例,行政院院长辞职时,内阁人员亦须一并总辞。」
私法 私法 私法主要是指调整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所有诉讼法都属于公法(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属于私法。但是还有一些法律,例如社会法、经济法、环境法,则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公法和私法是民法系国家通常的法律分类方法。近年来在中国法学界,公法与私法也成为划分中国法律的方法。关于分类的标准,众说纷纭。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有广、狭两义。广义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所负有的遵守法律,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的义务。狭义指违法者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法律责任同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只有实施某种违法行为的人(包括法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点: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此项权力。法律责任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包括:个人负责,不株连原则;重在教育原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原则。
审判权 审判权 审判权,是指审理权和裁决权的合称,它是法院所专有的一种排他性的基本权力,除法院之外其他任何机关不享有这种权力。对此,各国皆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加以规定。 法院或司法机构对诉讼进行聆讯和审判的权力。在大部份地区,不同法院的审判权是不同的,通常以区域和类别划分。审判权通常指法院依法审理和裁决刑事、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机制,使各级法院敢于排除各种干扰,坚持依法办事,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一般法 一般法 一般法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如《刑法》、《合同法》等。 一般法是指在一国领域内对一般公民、法人、组织和一般事项都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
普通法 普通法 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有多种含义:在中国,通常指次于宪法(根本法)的一般法律;或者指对全国一致适用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是与特别法(即仅对特定身份的人、特定事项、特定时间或特定地区适用的法律)相对称。在西方国家的法学中,普通法是指最早在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
審判權 审判权 审判权,是指审理权和裁决权的合称,它是法院所专有的一种排他性的基本权力,除法院之外其他任何机关不享有这种权力。对此,各国皆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加以规定。 法院或司法机构对诉讼进行聆讯和审判的权力。在大部份地区,不同法院的审判权是不同的,通常以区域和类别划分。审判权通常指法院依法审理和裁决刑事、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机制,使各级法院敢于排除各种干扰,坚持依法办事,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波士顿倾茶事件 波士顿倾茶事件 1773年12月16日发生的波士顿倾茶事件(Boston Tea Party) (最开始被约翰·亚当斯称为“the Destruction of the Tea in Boston”,波士顿茶叶大摧毁),是一场由波士顿”自由之子(Sons of Liberty)”所领导的政治示威事件。示威者们乔装成印第安人的模样潜入商船,将东印度公司运来的一整船茶叶倾入波士顿湾,以此反抗英国国会于1773年颁布的《茶税法》。 北美人民(来自英国的北美殖民者,Colonists)专门针对《茶税法》进行示威,是因为他们坚信这项法案侵犯了他们作为英国臣民“无代表不纳税”的权利。所谓的“无代表不纳税”,指的是北美人民(来自英国的北美殖民者们)坚信,在英国国会中没有自己的直接代表,就等于剥夺了他们作为英国公民的权利,而这是不合法的。因此,那些对殖民地人民要求征税的法律(即可能直接影响到大众生活的法律),以及针对殖民地的其他法律,全都是违背宪法的。 该事件发生后,英国国会于1774年起陆续颁布了五条《强制法令(Coercive Acts)》,又称《不可容忍法令(Intolerable Acts)》,作为对此事件的回应。 美洲十三个殖民地的殖民者们为了对抗《不可容忍法令(Intolerable Acts)》,召集了第一届大陆议会,向英国王室请愿,希望其能够撤销这些法令,并调解殖民地对该法令及英国政府的抵抗。然而,在1775年,殖民地与英国政府之间的矛盾还是爆发了,并最终成为了如今我们所说的美国革命。
控告 控告 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 控告一般是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主要是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而要求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控告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主要来源。公民的控告权受到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保护。
条例 条例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团体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义务 义务 义务是情愿、志愿、应该。“权利”的对称。①又称“社会责任”、“直接社会义务”。社会普遍认为的为了满足一定社会关系参加者享受直接社会权利,其他人应作出的一定作为或不作为,是客观的社会规律、人们曰常的生产活动和生活活动以及其他各种条件直接作用的结果,一般为习惯、道德等社会规范所确认。这种意义上的义务是法律义务的直接基础和社会内容。②“法律权利”的对称。又称“法律义务”。法律规定权利主体应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的责任,是保证法律权利得以实现的条件,是国家对一定的直接社会责任的确认,有鲜明的阶级性,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根据宪法和各部门法以及其他标准,可以对法律义务作出不同种类的划分。
第四審 辞典解释第四审  dì sì shěn     一种司法正常审判制度之外的另一种最高司法审判制度。通常为负面意义的名词。我国民事与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三级审制,而有一些特殊的政治或司法手段,可能干涉正常司法程序或判别结果,其中以解释宪法与法令的机构最受注意,如我国的大法官会议即是一个最易受批评的第四审机构。
司法官 司法官 司法官就是在司法机关中从事专业法律工作的人员。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司法官应包括从事审判活动的法官与从事法律监督工作的检察官两类。
侵占罪 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在中国刑法史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是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也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现代汉语词典》关于“侵占”的解释是: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这二者所说的侵占的含义都是广义的,所指的是侵犯财产,包括盗窃、诈骗、贪污、抢夺等各种财产犯罪,还包括侵犯财产的各种民事侵权行为、各种利用职务的行政渎职行为。
居住自由 居住自由 居住自由是指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非法进入或搜查公民的住宅。居住自由是人身自由的延伸,居住安全是公民最起码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刑法第144条规定:“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依法对公民佳宅进行搜查。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戴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第79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速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第81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第8条)等。
司法權 辞典解释司法权  sī fǎ quán     执行法律、解释法律及决定某种行为是否合法之权,为中央政府五种治权之一。在国父所倡的五权宪法中,司法权与行政、立法、考试、监察四权并立,由司法院及各级法院掌理。 英语 jurisdiction德语 Gerichtsbarkeit (S)​, Rechtsprechung (S)​法语 juridiction
義務 义务 义务是情愿、志愿、应该。“权利”的对称。①又称“社会责任”、“直接社会义务”。社会普遍认为的为了满足一定社会关系参加者享受直接社会权利,其他人应作出的一定作为或不作为,是客观的社会规律、人们曰常的生产活动和生活活动以及其他各种条件直接作用的结果,一般为习惯、道德等社会规范所确认。这种意义上的义务是法律义务的直接基础和社会内容。②“法律权利”的对称。又称“法律义务”。法律规定权利主体应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的责任,是保证法律权利得以实现的条件,是国家对一定的直接社会责任的确认,有鲜明的阶级性,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根据宪法和各部门法以及其他标准,可以对法律义务作出不同种类的划分。
條例 条例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团体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六法全書 辞典解释六法全书  liù fǎ quán shū      书名。搜集我国现行法规近五百种,为包含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商事法及行政法等法律全文的书。
继承权 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继承权必需具备(1)必需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财产。(2)必需是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征收 征收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大法官會議 辞典解释大法官会议  dà fǎ guān huì yì     隶属司法院,由大法官组成,负责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律和命令。
司法機關 辞典解释司法机关  sī fǎ jī guān     执行国家司法权的机关。其目的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维持宪法与法律的尊严。如司法院、各级法院等。 英语 judicial authorities德语 Justizbehörden, Justizorgane (S, Rechtsw)​法语 pouvoir judiciaire
繼承權 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继承权必需具备(1)必需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财产。(2)必需是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單行法規 辞典解释单行法规  dān xíng fǎ guī     即各自治团体为了执行单行事项而依据自治立法权所制定的法规,但不得与宪法或中央或省法令抵触,否则无效。如高雄市灾害防救会报设置要点。
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 在一定的领土范围之内,全体居民组成法人团体(地方自治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国家监督之下,按照自己的意志组织地方自治机关,利用本地区的财力,处理本区域内公共事务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地方自治最早出现于古罗马时代。当时,意大利人组成一种自治邑,享有地方自治权力。英国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起,将筑有城堡自卫或有市场的地方称作自治市。自治市有自己独特的习惯、特权和法院。诺曼底人入侵之后,根据国王和其他贵族的“特许状”而建立的自治市,发展了自己的特权,并且编纂独具特色的习惯法。

其它词语热搜

* 关于宪法的词语:1. 宪法;2. 法律;3. 国家;4. 政府;5. 权利;6. 自由;7. 公民;8. 法治;9. 立法;10. 司法;11. 行政;12. 宪政;13. 人权;14. 民主;15. 责任;16. 社会公正;17. 公共利益;18. 公正审判;19. 选举;20. 参政